※ 引述《bonaqabo (Always_missing_you)》之銘言:
: 最近接到的台灣OA審委對習知技術的尺度真的很大.....
: 然後就算有前案也只是說 哪一圖 (x的~~~一樣都多層材料不同效果會一樣?)
: 連第幾段都懶得寫,等於是一言以蔽之的概括式核駁
: 想說是不是剛從國外回來,台灣OA長期都改成這樣了...
: 與以前記憶中的OA不同
: 看了前面的po文 原來大家都遇到類似這樣的狀況=,=
: 唉
依現行的審查基準第2篇第3章3.6審查注意事項(4)(2013年版頁2-3-22),
習知技術只要說明理由,就可不附。而審查基準未明定理由何謂充分。
故就算審委用差異是習知技術概式核駁,
也是合於現行基準的,
要解決這個問題,只能修基準,打電話給科長,科長只會很Firendly敷衍你。
而基準雖不合理,
但好的事務所會有解決之道,
不好的事務所只會抱怨、投書XD。
而小弟對這種案子的處理,通常會舉反證。
證明和待證事實(某某技術是習知技術)顯不相容的狀態。
例如找3篇以上的相同技術領域的前案,該些前案都沒有該習知技術。
: 而且重點是講清楚了還是照抄前一份OA發下來
審委會照抄前OA,很可能是貴所沒有作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未具體答辯。審委不照抄,難道還要重寫?
: 還有一些照抄美國或大陸核駁理由書的台灣OA....大家遇過嗎?
審委會照抄美國理由,
事務所就不會照抄美國答辯?
--
: 最近接到的台灣OA審委對習知技術的尺度真的很大.....
: 然後就算有前案也只是說 哪一圖 (x的~~~一樣都多層材料不同效果會一樣?)
: 連第幾段都懶得寫,等於是一言以蔽之的概括式核駁
: 想說是不是剛從國外回來,台灣OA長期都改成這樣了...
: 與以前記憶中的OA不同
: 看了前面的po文 原來大家都遇到類似這樣的狀況=,=
: 唉
依現行的審查基準第2篇第3章3.6審查注意事項(4)(2013年版頁2-3-22),
習知技術只要說明理由,就可不附。而審查基準未明定理由何謂充分。
故就算審委用差異是習知技術概式核駁,
也是合於現行基準的,
要解決這個問題,只能修基準,打電話給科長,科長只會很Firendly敷衍你。
而基準雖不合理,
但好的事務所會有解決之道,
不好的事務所只會抱怨、投書XD。
而小弟對這種案子的處理,通常會舉反證。
證明和待證事實(某某技術是習知技術)顯不相容的狀態。
例如找3篇以上的相同技術領域的前案,該些前案都沒有該習知技術。
: 而且重點是講清楚了還是照抄前一份OA發下來
審委會照抄前OA,很可能是貴所沒有作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未具體答辯。審委不照抄,難道還要重寫?
: 還有一些照抄美國或大陸核駁理由書的台灣OA....大家遇過嗎?
審委會照抄美國理由,
事務所就不會照抄美國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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