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稅率問題(金融業)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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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想請教大家幾個特種稅(金融業)的問題(已爬文及Google過)

本公司為資產管顧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買入"不良債權來執行債權人權利

依法收入款與原買入之價格的價差做為本公司之收入,並且依此價差開立特

種發票,適用稅率2%,以下是想請教大家的問題。

1. 價差產生時,特種發票開立的金額應該為?

EX.價差為100元

(1)發票上直接開立100元(內含稅)

(2)發票上開立金額應為100*(1+2%)=102元(外加稅)

是(1)還是(2)呢?

2. 就上述開立發票的兩種情況做會計帳時,是下列哪一種做法正確?

EX.不良債權買入價為50元,實際收回150元,價差100元

(1) 銀行存款 150

應收帳款 50

營業收入 98

銷項稅額 2



(2) 銀行存款 150

稅捐 2

應收帳款 50

營業收入 100

銷項稅額 2


上述幾個問題已困擾我好久,翻了書及找資料都找不到上面的答案

有好心人士可以回答我嗎?小妹在這先謝過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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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avatarWilliam2009-09-20
(2)較合理,但銷稅應改應納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