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ank0624:保險本質填補損害,要說 哪些族群適合定期日額?04/26 12:49
→ hank0624:還不如說 哪些狀況(病況) 適合定期日額?04/26 12:49
→ hank0624:之前不是有人PO文 住院沒花多少錢,依照醫囑 必須治療04/26 12:50
→ hank0624:反而住院日額賠得比醫療實支多04/26 12:50
→ hank0624:當然這是 少部份04/26 12:50
→ hank0624:重申 填補損害(包含中間性保險),才是本質04/26 12:51
→ hank0624:至於具有抽象損失性質的 日額住院給付 死亡給付04/26 12:51
→ hank0624:因非具有濃厚財產性質,無法以金錢衡量04/26 12:52
→ hank0624:才約定金額04/26 12:53
→ hank0624:但此金額乃抽象性彌補,健康前 健康後之差異性 (因人04/26 12:54
→ hank0624:而異)04/26 12:54
→ hank0624:而不是現在業務員所說的 彌補薪資減少04/26 12:55
→ hank0624:有些人認為抽象性的住院日額,自認為差異性大04/26 12:56
推 dreamliar:那 實支實付 在學理上的說法是? 求教hank0624大~好奇寶04/26 13:50
→ hank0624:實支實付 填補損害04/26 14:00
保險本質若僅「填補損害」才屬之,那麼醫療實支實付型就該完全適用複保險規定為妥。
「損害填補」有個很重要的原則必須遵守:不當得利禁止原則/利得禁止原則。
保險法§38已經明文複保險的處理方式:比例分擔主義。
換句話說,依照法律和法理運作,版上流行的雙實支、三實支規劃方式,最多僅能填補
客戶實質醫療費用支出部分,不該有超過實際支出的錢可以獲得理賠。
學理上,也大都支持醫療實支實付有複保險的適用。
只是在1997年9月19日財政部核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時,即加註「被保險人
投保時,已通知保險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公司未拒絕承保者,公司
對同一保險事故已獲其他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
所以,才會有現行雙實支規劃方式的說法。
但這問題其實很好玩,主管機關違背法律保留原則(並無授權)下,自行界定學理上具填補
損害性質的醫療實支實付可以超脫複保險的適用,進而危害填補損害保險原則,可以因為
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就免除適用或正當化嗎?
去年國華人壽的案例殷鑑不遠,這才是在討論主流意見是否客觀時,該深刻思考吧?
我們再思考一件事情,版上都說理賠發生爭議時按照條款走。
行政機關的解釋函令,和法律可以修法一樣,也是可以改變見解。
只是法律有不溯及適用的原則,行政機關大都著眼於法安定性或信賴保護原則,但那也是
人民跟行政機關間有直接關係時,才有的問題。
但我們想一下,行政機關的見解並不在條款裡面,
若是哪天雙實支規劃方式,形成另外一種醫療保險資源浪費或賠太兇的原因時,
行政機關變更見解,認為縱使同意承保仍須依保險法§38比例分擔主義處理時,
版上最愛推的 中壽NCH裡的 第12條,會不會變成到時保險公司拒絕全額理賠的好理由?
其他間保險公司亦同,全球XHR等等,也可以在那種情況發生時,以條款並無主管機關當
初見解的訂定為由拒絕理賠,發生理賠爭議時,誰會有利?
答案目前很明顯:保險公司。
更不必說,越來越多的司法實務認為醫療實支實付屬於損害填補性質,有複保險適用。
學理和實務雖然常常是兩碼事,甚至互不相同,但並不表示現行理賠實務做法就絕對有利於
客戶!更別說,保險本質誰說只有「損害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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