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修正的查核準則71條
四、公司為獎勵及酬勞員工,以員工分紅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等獎酬公司員工者,
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可核實認定為薪資費用。
員工分紅入股在執行日 時價大於執行價的差額部分
列為員工其他所得 而不是薪資費用
但是71條 公司卻當薪資費用 這樣不是很奇怪嗎?
2.股東可扣抵稅額的問題
在5月申報時 才把原本暫繳的金額再去年的12/31計入ICA帳戶
那如果1~4月要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比例
當時還不知道暫繳要計入多少 請問那要怎樣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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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的查核準則71條
四、公司為獎勵及酬勞員工,以員工分紅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等獎酬公司員工者,
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可核實認定為薪資費用。
員工分紅入股在執行日 時價大於執行價的差額部分
列為員工其他所得 而不是薪資費用
但是71條 公司卻當薪資費用 這樣不是很奇怪嗎?
2.股東可扣抵稅額的問題
在5月申報時 才把原本暫繳的金額再去年的12/31計入ICA帳戶
那如果1~4月要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比例
當時還不知道暫繳要計入多少 請問那要怎樣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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