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捐贈公營事業得否列為費用? - 稅務
By Quintina
at 2013-06-18T22:24
at 2013-06-18T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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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中有關於捐贈扣抵所得稅之規定如下:
第36條:(自由捐贈)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
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
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第17條
(二) 列舉扣除額:
1 捐贈: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
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
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第11條第
1.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
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2.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
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3.本法稱公有事業,係指各級政府為達成某項事業目的而設置,不作損益計算及盈餘分配
之事業組織。
4.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
,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5.本法稱合作社,係指依合作社法組織,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設立,並依法經營業務
之各種合作社。但不合上項規定之組織,雖其所營業務具有合作性質者,
不得以合作社論。
根據以上所得稅法有關於捐贈部分的法條,可知營利事業捐贈給
->非以營利為目的"公司":<<所>>第11條第1.2.3.5項說明
按稅法來看不行,若直接捐,則在財務上認列費用,稅務申報時剔除費用(財認稅剔)
一般來說,若該公司屬政府出資成立,都是先捐給政府,
再由政府轉捐給其轉投資之子公司,如此也無限額問題,因為先捐給政府
->非以營利組織單位
1.尚屬政府組織之部門:港務處.車船處 -->捐贈視同捐給政府,無限額問題
2.民間團體:依<<所>>第36條第2款規定,財上認列,若捐贈超限則稅剔
※ 引述《SMALLZOZO (May I.......)》之銘言:
: 請教各位稅法高手:
: 倘若營利事業捐贈非以營利為目的公司組織或非公司事業單位(
: 例如:某縣屬航業公司或港務處、車船處等)是否有所得稅法第
: 36條第1項捐贈部分無限額列為費用呢??
: 謝謝各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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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自由捐贈)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
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
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第17條
(二) 列舉扣除額:
1 捐贈: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
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
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第11條第
1.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
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2.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
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3.本法稱公有事業,係指各級政府為達成某項事業目的而設置,不作損益計算及盈餘分配
之事業組織。
4.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
,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5.本法稱合作社,係指依合作社法組織,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設立,並依法經營業務
之各種合作社。但不合上項規定之組織,雖其所營業務具有合作性質者,
不得以合作社論。
根據以上所得稅法有關於捐贈部分的法條,可知營利事業捐贈給
->非以營利為目的"公司":<<所>>第11條第1.2.3.5項說明
按稅法來看不行,若直接捐,則在財務上認列費用,稅務申報時剔除費用(財認稅剔)
一般來說,若該公司屬政府出資成立,都是先捐給政府,
再由政府轉捐給其轉投資之子公司,如此也無限額問題,因為先捐給政府
->非以營利組織單位
1.尚屬政府組織之部門:港務處.車船處 -->捐贈視同捐給政府,無限額問題
2.民間團體:依<<所>>第36條第2款規定,財上認列,若捐贈超限則稅剔
※ 引述《SMALLZOZO (May I.......)》之銘言:
: 請教各位稅法高手:
: 倘若營利事業捐贈非以營利為目的公司組織或非公司事業單位(
: 例如:某縣屬航業公司或港務處、車船處等)是否有所得稅法第
: 36條第1項捐贈部分無限額列為費用呢??
: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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