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 所得稅

By Suhail Hany
at 2007-10-02T11:55
at 2007-10-02T11:55
Table of Contents
下有條文~詳參
※ 引述《debbie429 (有點無聊)》之銘言:
: 所得稅法上的優惠
: 綜合所得稅方面是一年24000 列舉扣除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額度 一個月 兩千
: 這邊的額度是怎麼算的呢?
: 超過部分視為被保險人薪資所得
: 我看不太懂這邊是誰享有這個額度
引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83 條 (93.1.2.修正)
保險費:
1.保險之標的,非屬於本事業所有,所支付之保險費,不予認定。但經契約訂定應由
本事業負擔者,應核實認定。
2.保險費如有折扣,應以實付之數額認定。
3.跨越年度之保險費部分,應轉列預付費用科目。
4.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應予核實認定,並不視為
被保險員工之薪資。
5.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
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
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
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6.營利事業如因國內保險公司尚未經營之險種或情形特殊,需要向國外保險業投保者,
除下列跨國提供服務投保之保險費,經取得該保險業者之收據及保險單,可核實認定外
,應檢具擬投保之公司名稱、險種、保險金額、保險費及保險期間等有關資料,逐案報
經財政部核准,始得核實認定。
.海運及商業航空保險:包括被運送之貨物、運送貨物之運輸工具及所衍生之任何責任。
.國際轉運貨物保險。
7.保險費之原始憑證,除向國外保險業投保,依前款之規定者外,為財政部許可之保險
業者收據及保險單;其屬團體壽險之保險費收據者,除應書有保險費金額外,並應檢附
列有每一被保險員工保險費之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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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自己能夠不輸給任何人
但也祈禱一股和自己平分秋色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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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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