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設立有限公司,跟一位長輩借地址登記,長輩是無償
提供我登記使用的;但國稅局方面,則說:即使你去辦理
無償租賃的公證,我們還是會按照一般租金行情去計算長
輩的租金收入,作為課稅標準。
這有天理嗎?我沒繳租金,他沒收租金,卻要付稅金?!
請問這筆稅應該誰來繳?退一萬步來說,這個無償使用,
把他視同贈與好了,一年6萬的租金,也遠遠在免稅贈與
額度之內,為何不可?房屋買賣,如果是幾等親內,又是
明顯低於市價,差價部分會被認為是贈與;無償租賃,差
價部分,會無視於事實,被認列為租金收入。天底下有沒
有這麼好康的事情,通通都以對國稅局有利的方式認列的
???
請問一下,公證是代表法院的承認,是代表國家的公權力,
國稅局可以對抗嗎?如果國稅局硬要收的話,我可以透過什
麼管道控告國稅局嗎?可以要求國稅局(承辦人員)連帶賠
償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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