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員工會:唱酬 片酬 就是執行業務所得 - 稅務

By Valerie
at 2005-03-07T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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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朱立群/報導
財稅單位主動爆出阿妹要補稅3000萬,因認定阿妹的表演收入屬「薪資所得」,而非「執
行業務所得」。演員工會理事長楊光友說,演員靠演戲維生,酬勞就是執行業務所得;那
麼歌手開演唱會,在舞台上唱歌,這如果不是執行業務所得,那是什麼呢?難道要她不要
唱歌嗎?
楊光友表示,從以前到現在,演員的主業就是演戲,演戲就是他們的「執行業務所得」。
一齣戲就像一項業務,拍戲就是執行,因此接了一檔戲,有了收入,這就是執行業務所得
。而阿妹以「執行業務所得」來申報演唱會的收入,其實是合理的,並沒有不妥。
身為演藝工會理事長,楊光友十分注重阿妹這件事,因為國稅局和藝人乃至於經紀公司,
對於彼此報稅方式的認知不同,有必要了解,這不僅是阿妹的問題,也關係到工會藝人會
員的權益。他已透過立委,對於國稅局這種認知,提出異議。
演藝工會祕書長王祥基表示,藝人的課稅制度十幾年來沒有調過,這幾年演藝生態變化很
大,藝人的課稅也應該有更合理的法條規範。去年在工會的努力下,透過立法委員蔡豪出
面與相關單位溝通、奔走,已通過藝人的課稅扣除額可從35%提升到45%。去年10月已通過
相關法條,而這對基層演藝人員來說,是一大福音。
【2005/03/07 民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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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中心呼喊愛...........................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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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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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5-03-07T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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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司報帳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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