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發現去年報93年度的所得稅時
漏申報兩個薪資所得收入
分別是12300元和52154元
去查了一下法條發現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3 條
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申報
或短漏報所得額,經調查核定有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二十五萬
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且無下列情事者,免予處
罰:
一 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者。
二 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者。
三 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者。
如果照上面法條寫的
"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
少報這兩條是不是不到15000呢?
會不會被罰?
如果主動打電話去告知還需不需要被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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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申報兩個薪資所得收入
分別是12300元和52154元
去查了一下法條發現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3 條
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申報
或短漏報所得額,經調查核定有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二十五萬
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且無下列情事者,免予處
罰:
一 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者。
二 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者。
三 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者。
如果照上面法條寫的
"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
少報這兩條是不是不到15000呢?
會不會被罰?
如果主動打電話去告知還需不需要被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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