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稅的問題.. - 稅務

By Edward Lewis
at 2006-03-21T19:58
at 2006-03-21T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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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aenia (喔~然後咧?)》之銘言:
: 我想請問板友們,什麼樣的支出可以抵稅用??
: 我只知道房租費是可以抵稅的,可是要達多少金額以上??
: 好像醫療也可以是吧??
: 動產or不動產咧??
: 或是一次支出多少錢以上??
: 這個問題看起來有點蠢( ̄ー ̄;)
: 因為今年補稅,我家老母去年幫我報稅報有30萬以上的支出..
: 想當然爾是不可能啊,所以補了六千多...真想哭>"<
: 所以我才想問問看有哪些支出可以抵稅...
: 先謝過幫我回答的板友<(_ _)>
(二) 列舉扣除額:
1.捐贈: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
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
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
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
萬四千元為限。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
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
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
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
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
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
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
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
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
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
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 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
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
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
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
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及與納稅義務人合併計算稅額報
繳之個人有薪資所得者,每人每年扣除七萬五千元,其申報之薪
資所得未達七萬五千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配偶依第
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每年扣除七萬五千元,其申
報之薪資所得未達七萬五千元,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
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儲
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
,合計全年不超過二十七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二十七萬元
者,以扣除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
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短期票券利息不包括在內。
4.殘障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
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殘障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五
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六萬三千元。
補正:查93年度之殘障特別扣除應為七萬四千元。
(本篇所查為線上之全國法規資料庫,應是資料未更新之故,感謝板友指正。)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
教育學費每年得扣除二萬五千元。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
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除外。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
,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
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
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
,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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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請問板友們,什麼樣的支出可以抵稅用??
: 我只知道房租費是可以抵稅的,可是要達多少金額以上??
: 好像醫療也可以是吧??
: 動產or不動產咧??
: 或是一次支出多少錢以上??
: 這個問題看起來有點蠢( ̄ー ̄;)
: 因為今年補稅,我家老母去年幫我報稅報有30萬以上的支出..
: 想當然爾是不可能啊,所以補了六千多...真想哭>"<
: 所以我才想問問看有哪些支出可以抵稅...
: 先謝過幫我回答的板友<(_ _)>
(二) 列舉扣除額:
1.捐贈: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
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
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
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
萬四千元為限。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
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
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
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
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
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
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
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
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
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
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 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
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
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
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
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及與納稅義務人合併計算稅額報
繳之個人有薪資所得者,每人每年扣除七萬五千元,其申報之薪
資所得未達七萬五千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配偶依第
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每年扣除七萬五千元,其申
報之薪資所得未達七萬五千元,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
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儲
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
,合計全年不超過二十七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二十七萬元
者,以扣除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
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短期票券利息不包括在內。
4.殘障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
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殘障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五
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六萬三千元。
補正:查93年度之殘障特別扣除應為七萬四千元。
(本篇所查為線上之全國法規資料庫,應是資料未更新之故,感謝板友指正。)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
教育學費每年得扣除二萬五千元。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
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除外。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
,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
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
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
,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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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teve
at 2006-03-26T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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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au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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