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合作社對外營業不得免稅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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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機關學校經營的消費合作社,若對外營業 (包括其他機關學校的員生)即不得享有免徵營

業稅的優惠。不過,如果溢繳的稅款在法令修改以前,仍可申請退還。

政大員生消費合作社在民國84年經人檢舉,銷售貨物給非其社員的其他公教機構人員,不

符營業稅法減免範圍的規定,稅捐機關通知後,政大已如期繳納,但89年政大以其適用法

令錯誤為由,申請退還84至89年間溢繳稅額,被稅捐機關駁回,因此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政大向法院主張,根據財政部79年解釋函令,不對外營業的消費合作社,直接銷售貨物給

所屬聯合社社員,依法免徵營業稅。而其既同時為全國、台北市各機關學校員生消費合作

社聯合社社員,銷售給同為社員的他校公教人員,仍應准予免稅。

台北市國稅局則表示,納稅人因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所溢繳的稅款,應在繳納日起五年內

提出申請,否則不得再行申請。且根據檢舉內容顯示,政大已取消原來設置驗證的關口,

消費者甚至包括附近居民,已明顯違反「不對外營業」的規定,自無退還已納稅款的必要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則指出,上述函令所針對解釋的行政計畫,已在87年經聯合社通知

所屬社員,即日起停止適用,亦即在此之前,依該計畫銷貨予他校公教人員的行為,仍應

免徵營業稅,判決國稅局應退還該部分繳納日期未逾五年的稅款,而在計畫停用以後,政

大銷貨與他校員生的行為,則不符免稅規定。

【2004/02/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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