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的"熱熱鬧鬧"的所得稅申報季已過,
當時數篇文章中的房屋租金支出,討論頗為熱烈....
皆提問到租約中最常出現的一個防止房客申報租金支出的約定大致如:
"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
應由承租方負責補貼."
為此,大多數人為免需負擔不確定的增加稅額的補貼,通常不敢申報租金支出,
(繼續承租而怕被漲租或不被續約的遭遇,就又是另一個議題....)
先說....我沒有法學背景...
但一直想找出是否有法可破解房東使出的金鐘罩...呵!
查到民法的租賃物稅捐之負擔,
指出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不知租約中的相反規定,是否合法?
板上能人者眾,煩請為我解惑....感謝!
民法
第 427 條
(租賃物稅捐之負擔)
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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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空請來tax板與消費者保護板(consumer)坐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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