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先前技術的優缺點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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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專利前輩好:
小弟想請教一個問題
先前技術是把以往相關的invention整理出來
但在我的invention和先前人的invention不同之處,及我對先前增加改良之處
這些是要寫在發明內容還是先前技術?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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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3-09-07
都可以 審查基準或CN指南雖然有規定 不過通常沒人挑
Andy avatarAndy2013-09-10
當然寫在先前技術呀不過你要比較比較的內容最好寫在實施方式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3-09-14
不建議寫在先前技術 特別是你有申請美國案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3-09-17
為何美國案特別?
Faithe avatarFaithe2013-09-22
不管是哪個國家,都不要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3-09-23
最多可以提到"某幾篇(案號)是先前技術"但是仍然不好
Emma avatarEmma2013-09-24
小的是習慣把最近似前案都寫下去 再把說明書當oa寫 XD
Ida avatarIda2013-09-28
另外 建議參酌 T S M 相關內容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3-09-30
我推p大的做法 我是聽說美國檢索到的寫在先前較好
反正你都要提ids了 沒什差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3-10-04
而且據說你先提在先前技術 比審委自己檢索到的 容易過
當然我只是聽說 聽聽就好
Adele avatarAdele2013-10-05
要寫前案的話,盡量"摘錄前案的句子"來寫,絕不要自己
幫前案總結,要不然總結的那句可能前案根本沒有,然後
就AAPA了
Lydia avatarLydia2013-10-07
千萬別把說明書當OA寫,很危險的
Hedy avatarHedy2013-10-08
什麼重要的東西,最好都不要寫在先前技術
之前差點被審查委員的心證加上AAPA搞死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3-10-11
先前技術單純指出先前技術問題就好,發明內容再強調解決
Lauren avatarLauren2013-10-12
先前技術問題之功效與方案
Ethan avatarEthan2013-10-16
不同之處可以根據實施例的樣態描述差異於該實施例之後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3-10-18
重點是,說明書還不是我寫的,是我老闆寫的!
Lucy avatarLucy2013-10-23
我覺得各位還是要注意到美國那邊的"揭露義務"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3-10-24
會發生AAPA,十之八久是撰寫者搞不清楚先前技術與發明的
差異在哪裡!!
Eden avatarEden2013-10-28
AAPA絕對不是搞不清楚發明與先前技術的差異 那只是一種
Ursula avatarUrsula2013-11-01
可能 另外不知道你所謂的揭露義務跟說明書的關係是?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3-11-05
AAPA當然有很多種,但我說十之八九常見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3-11-05
再者,揭露義務是美國專利法所要求的
Quanna avatarQuanna2013-11-09
發明人不得隱匿其所已知技術或對本案專利性有影響的資料
Agnes avatarAgnes2013-11-11
會產生的結果是在訴訟中會產生,變成形式上專利
Madame avatarMadame2013-11-12
claim變成不具可執行力,有這判例存在
Poppy avatarPoppy2013-11-15
另外提IDS不代表已經善盡揭露義務,這曾經被資深美代提醒
Kelly avatarKelly2013-11-18
所以先前技術該寫進說明書的還是要寫,特別是要請美案的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3-11-21
理論上是這樣,不過就in-house實際上根據RD 專利KPI壓力
下,通常都會有突破的手法,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3-11-22
關鍵在於如何描述先前技術問題的問題模組
Jack avatarJack2013-11-26
我的想法還是要有揭露義務的原則在,至於如何做見人見智
Ursula avatarUrsula2013-11-29
的確是這樣子,昨天晚上f大有提到一些實務重點,像是就算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3-12-03
是提IDS還是可能會被法院認定有不正當行為,例如IDS海(超
George avatarGeorge2013-12-05
過20篇還是25篇以上),我覺得IDS也要與發明解決問題有關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3-12-05
為主應該會比較好(進步性答辯鋪路)
還是感謝jerry大分享意見
Tracy avatarTracy2013-12-09
V大客氣了,因為這是這一兩年的工作上所遇到的經驗
Una avatarUna2013-12-12
各人作法不同,但真的不能忽略先前技術這一部分的揭露
Mason avatarMason2013-12-13
特別是美專上,因為這一點真的是US獨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