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對大型科技公司壟斷行為提出數位新法 - 股票
By Carol
at 2020-12-18T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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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對大型科技公司壟斷行為提出數位新法
1.原文連結:
https://bit.ly/3raNak8
2.原文內容:
歐盟委員會在2020年12月15日公佈了《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DSA)和《
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DMA)立法提案,以便規範在歐盟營運的大型科技公
司。
數位服務法(DSA)將更新並擴展歐盟現行的電子商務規定,新增企業須負起的額外責任
,例如電商平台必須說明如何通過標準化報告和驗證檢查等機制處理非法內容或危險的協
力廠商產品。
歐盟委員會表示,訂立數位服務法是為了使線上的電商規範與現下的實體業務規範同步。
數位服務法將適用於廣泛的服務內容,並針對大型平台(每月用戶約4500萬以上;歐盟人
口的10%)制定額外的責任義務,這些平台必須進行風險評估,以防止其工具被濫用。
數位市場法(DMA),則是提出了新的制度,部分大型網路平台將被視為「守門人」(
Gatekeeper)需遵守額外的規範,在贏者通吃的數位市場易引發競爭糾紛。例如:臉書、
亞馬遜和谷歌等科技巨頭。這是歐盟對於大型科技巨頭造成市場破壞力所採取的行動,而
對這些公司進行事前監管,限制偏袒自家服務、濫用使用者資料的行為,並要求這些公司
需支持互通性(interoperability)。
根據提案,違反的企業將面臨高達全球年營業額的6%(DSA)至10%(DMA)的罰金,高於
目前歐盟資料保護規範(GDPR)的4%。
數位服務法(DSA)和數位市場法(DMA)可能需要數年時間才能確立後實施,儘管EC委員
會表示,一旦通過,數位服務法(DSA)和數位市場法(DMA)將有較短的實施期,分別為
三個月和六個月。
歐盟現有的數位規範的執行力難達成效。因此,如何將對各平台的要求轉化為實際行為的
問題將持續存在。數位服務法和數位市場法由成員國監管機構負責執行,但委員會將監督
執行情況,視情況在必要時介入。
科技巨頭也習慣於動用法律力量來挑戰歐洲法規威脅到商業利益,因此,沒有理由認為他
們不會採用同樣的作法來試圖避免被貼上「守門人」的標籤,免去在一開始就被列入黑名
單當中。
作為歐盟整體數位策略的一部分,歐盟委員會還有許多其他數位法案正在進行中,包括一
項數據監管法案(Data Governance Act)和另一項細節尚未出爐的資料法案,在監管框
架下建立一個鼓勵產業資料的再利用的合法機制;以及計畫於2021年公布的基於人工智慧
風險所制定的規範。
數位服務法 (The Digital Services Act;DSA)
數位服務法將賦予數位服務平台新的義務,要求其迅速刪除非法內容,並解釋原因和採取
行為,同時提供使用者投訴的管道。
網路銷售平台也將有一個新的「瞭解你的客戶」的義務,要求平台解決假冒和危險產品,
這意味著服務平台將被要求在允許賣家在平台上進行交易之前核實其身份。
要求著重在演算法的透明度,這意味著(大型)平台將需要解釋他們產生的排名和等級制
度,例如是如何向使用者推薦產品。
但不會要求他們透露演算法本身。研究人員獲取關鍵資料(這也將適用於大型平台)是另
一個要求。
數位市場法(The Digital Markets Act:DMA)
所謂大型企業將被賦予「守門人」的角色,如果過去三年在歐洲年營入等於或高於65億歐
元(79億美元),或者上一財政年度平均市值至少達到650億歐元,且公司至少在三個歐
洲國家提供核心服務者。歐盟還將根據平台在歐洲的月活躍終端使用者是否超過4500萬,
以及年活躍商業用戶是否超過1萬,來觀察這些公司是否掌控了取得用戶資料的重要管道
。歐盟觀察守門人的三項行為:資料的使用、互通性、以及偏袒自家服務
(self-preferencing)。
企業還必須允許使用者選擇不將個人資料合併到不同的服務中,允許企業使用者以不同於
平台上的價格和條件提供相同的產品。
守門人也有義務向使用其平台的企業用戶提供公平的條款,比如應用程式的開發商,以及
授予外部供應商對科技公司所使用的硬體、軟體的存取和互通性。
除了罰款外,對於屢次違反DMA的企業有可能會面對結構性措施(如拆分企業)的後果。
即時守門人企圖收購小型企業都須預先通知監管機構。
一些科技公司已經對這項立法提案提出顧慮。谷歌表示,這些提案似乎專門針對少數公司
,使開發新產品以支援歐洲小企業變得更加困難。
歐盟委員會拒絕列出被視為守門人的公司,但單獨公佈的一項內部審查顯示歐盟根據反壟
斷調查以及過去收到的申訴案,列出了一份名單。例如:蘋果的應用程式商店和
Booking.com的不公平合約條款,以及亞馬遜在其平台上對外部廠商資料的反競爭使用。
還指出蘋果、亞馬遜和Booking.com可能收取了過高的佣金。
3.心得/評論:
歐盟委員會推出新立法提案,將更嚴格的要求網路平台和科技公司,防堵大型企業壟斷市
場,侵害使用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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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文連結:
https://bit.ly/3raNak8
2.原文內容:
歐盟委員會在2020年12月15日公佈了《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DSA)和《
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DMA)立法提案,以便規範在歐盟營運的大型科技公
司。
數位服務法(DSA)將更新並擴展歐盟現行的電子商務規定,新增企業須負起的額外責任
,例如電商平台必須說明如何通過標準化報告和驗證檢查等機制處理非法內容或危險的協
力廠商產品。
歐盟委員會表示,訂立數位服務法是為了使線上的電商規範與現下的實體業務規範同步。
數位服務法將適用於廣泛的服務內容,並針對大型平台(每月用戶約4500萬以上;歐盟人
口的10%)制定額外的責任義務,這些平台必須進行風險評估,以防止其工具被濫用。
數位市場法(DMA),則是提出了新的制度,部分大型網路平台將被視為「守門人」(
Gatekeeper)需遵守額外的規範,在贏者通吃的數位市場易引發競爭糾紛。例如:臉書、
亞馬遜和谷歌等科技巨頭。這是歐盟對於大型科技巨頭造成市場破壞力所採取的行動,而
對這些公司進行事前監管,限制偏袒自家服務、濫用使用者資料的行為,並要求這些公司
需支持互通性(interoperability)。
根據提案,違反的企業將面臨高達全球年營業額的6%(DSA)至10%(DMA)的罰金,高於
目前歐盟資料保護規範(GDPR)的4%。
數位服務法(DSA)和數位市場法(DMA)可能需要數年時間才能確立後實施,儘管EC委員
會表示,一旦通過,數位服務法(DSA)和數位市場法(DMA)將有較短的實施期,分別為
三個月和六個月。
歐盟現有的數位規範的執行力難達成效。因此,如何將對各平台的要求轉化為實際行為的
問題將持續存在。數位服務法和數位市場法由成員國監管機構負責執行,但委員會將監督
執行情況,視情況在必要時介入。
科技巨頭也習慣於動用法律力量來挑戰歐洲法規威脅到商業利益,因此,沒有理由認為他
們不會採用同樣的作法來試圖避免被貼上「守門人」的標籤,免去在一開始就被列入黑名
單當中。
作為歐盟整體數位策略的一部分,歐盟委員會還有許多其他數位法案正在進行中,包括一
項數據監管法案(Data Governance Act)和另一項細節尚未出爐的資料法案,在監管框
架下建立一個鼓勵產業資料的再利用的合法機制;以及計畫於2021年公布的基於人工智慧
風險所制定的規範。
數位服務法 (The Digital Services Act;DSA)
數位服務法將賦予數位服務平台新的義務,要求其迅速刪除非法內容,並解釋原因和採取
行為,同時提供使用者投訴的管道。
網路銷售平台也將有一個新的「瞭解你的客戶」的義務,要求平台解決假冒和危險產品,
這意味著服務平台將被要求在允許賣家在平台上進行交易之前核實其身份。
要求著重在演算法的透明度,這意味著(大型)平台將需要解釋他們產生的排名和等級制
度,例如是如何向使用者推薦產品。
但不會要求他們透露演算法本身。研究人員獲取關鍵資料(這也將適用於大型平台)是另
一個要求。
數位市場法(The Digital Markets Act:DMA)
所謂大型企業將被賦予「守門人」的角色,如果過去三年在歐洲年營入等於或高於65億歐
元(79億美元),或者上一財政年度平均市值至少達到650億歐元,且公司至少在三個歐
洲國家提供核心服務者。歐盟還將根據平台在歐洲的月活躍終端使用者是否超過4500萬,
以及年活躍商業用戶是否超過1萬,來觀察這些公司是否掌控了取得用戶資料的重要管道
。歐盟觀察守門人的三項行為:資料的使用、互通性、以及偏袒自家服務
(self-preferencing)。
企業還必須允許使用者選擇不將個人資料合併到不同的服務中,允許企業使用者以不同於
平台上的價格和條件提供相同的產品。
守門人也有義務向使用其平台的企業用戶提供公平的條款,比如應用程式的開發商,以及
授予外部供應商對科技公司所使用的硬體、軟體的存取和互通性。
除了罰款外,對於屢次違反DMA的企業有可能會面對結構性措施(如拆分企業)的後果。
即時守門人企圖收購小型企業都須預先通知監管機構。
一些科技公司已經對這項立法提案提出顧慮。谷歌表示,這些提案似乎專門針對少數公司
,使開發新產品以支援歐洲小企業變得更加困難。
歐盟委員會拒絕列出被視為守門人的公司,但單獨公佈的一項內部審查顯示歐盟根據反壟
斷調查以及過去收到的申訴案,列出了一份名單。例如:蘋果的應用程式商店和
Booking.com的不公平合約條款,以及亞馬遜在其平台上對外部廠商資料的反競爭使用。
還指出蘋果、亞馬遜和Booking.com可能收取了過高的佣金。
3.心得/評論:
歐盟委員會推出新立法提案,將更嚴格的要求網路平台和科技公司,防堵大型企業壟斷市
場,侵害使用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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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miltion
at 2020-12-21T22:28
at 2020-12-21T22:28
By Skylar Davis
at 2020-12-23T02:46
at 2020-12-23T02:46
By Irma
at 2020-12-25T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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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ie
at 2020-12-26T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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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la
at 2020-12-30T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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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dy
at 2021-01-02T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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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
at 2021-01-05T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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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Yuri
at 2021-01-09T05:04
at 2021-01-09T05:04
By Lauren
at 2021-01-09T06:37
at 2021-01-09T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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