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限制出境處分整理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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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san
at 2010-10-14T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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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欠稅限制出境處分的整理,不包括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限制住居的情形。
連結及節錄實務上會有爭議的清算人變更部分如下,請各位參考。
http://blog.xuite.net/yuank/blog/38852840
(四) 公司法208-1 臨時管理人?
北高行96年度訴字第01775號:「惟公司臨時管理人之選任,乃董事會不為或不能
行使權職期間之臨時性措施,其固得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惟不利於公司
之行為則無權為之,以期維護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是其行使職權受有限制
,顯與董事、董事長及董事會不同,難謂臨時管理人即為公司負責人。」(最高
行97裁2306維持)
2.清算人變更:
(1) 86.03.12台財稅字第861885313號
「…查公司法第八十一條及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公司不能規定其清算人時,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此類清算人如係由法院選派律師
或會計師擔任者,與一般經股東決議選任之清算人有所不同,尚不宜一律予
以限制出境。」
(2) 86.04.11台財稅字第861892549號
要 旨:清算人係股東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擔任者不予限制出境
(3) 99.06.23台財稅字第09904042590號
要 旨: 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清算人變更,應以變更後之負責人或清算
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原依規定以變更前之負責人或清算人為限制出境者,應
解除其出境限制
(4) 管見以為:
A.86.03.12函 清算人由法院因維護公益及股東權益選派,清算人因法院令其
執行職務,不予限制出境應屬合理。
B.86.04.11函 股東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為清算人,就不予限制出境,不知其
理由為何,是因股東選任or具律師會計師身分? 縱如此也是不合理,似乎會
成為以此脫免責任的管道。
C.99.06.23函,與86.04.11函,都應限於實質上清算人確係變更,始以變更後
之清算人為限制對象,不以公司登記為準,較為合理。
D.北高行98訴320判決可參
:「公司於清算期間,如認有對其負責人限制出境之必要,固應以清算人為對
象,但原已受限制出境處分之負責人,其協力履行義務已否消滅,並非僅視公
司形式上之負責人名義有無變更而定,否則甚易造成公司原負責人一旦受限制
出境處分,假借人頭變更公司負責人名義,即可脫免受限制出境處分之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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