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餘的加徵10%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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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94年被查到93年未分配盈餘沒有加徵10%

已經寫了承諾書承諾違章,國稅局是說他們會再寄繳款書(加徵10%)跟罰款通知

那現在94年的結算,要把此筆作為所得稅費用嗎?

現在還沒看到繳款書,所以也還沒去繳那筆10%,還是等收到繳款書看是哪一年度再作?

那此筆今年還要繼續加徵,要把今年這筆作進去所得稅費用嗎?


我被這些搞的有點亂了@@,有人可以教一下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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