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交易人如何維護自己權益? - 期貨

By Andrew
at 2015-09-22T10:58
at 2015-09-22T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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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議你找金管會查這件事情
然後請一位比較懂金融法規的律師
或是請求法律扶助幫助你
再不然募款找律師或是找義務律師
來協助處理後刊登蘋果日報讓全國都知道
商人最怕媒體
若這件事情屬實
以後誰敢在你的券商下單啊?
這種行徑若屬實把合法期貨搞到跟地下期貨一樣了
投資人沒有保證金就可以交易
這已經跟賭博沒兩樣了
蒐集相關資料
另外去地檢署按鈴控告
調查局與檢調機關會進入調查
這件事情進入偵蒐階段就對你大大有利了
※ 引述《jeras (jeras)》之銘言:
: 承上篇
: 我來向各位說明本人的真實案例
: 本人是以最單純的一口一保證金傳統方式
: 於營業處現場下單交易。
: (非特殊條件客戶,沒有申請SPAN、最佳化、Speedy、下組合、當沖單等等)
: 事後蒐證才知道,
: 原來長期有可用餘額下單立新倉並順利成交的同時,
: 竟然常態性處於保證金不足、甚至被追繳的情況,
: 這樣的情況長達兩年半多。
: 立新倉並成交同時還被追繳實例:
: 100年1月6日10時25分追繳金額6,157,159元
: http://imgur.com/k2pNxm9.jpg
: 期貨公司同時於10時25分54秒94接受新增部位委託並成交
: http://imgur.com/qatu7L4.jpg
: 其他相關陳述:
: 1.本人是這家公司30年的老客戶
: 2.糾紛是發生在98年1月5日至100年8月8日期間
: 3.從來沒有盤後追繳
: 4.關於盤中追繳,
: 是自98年1月後近一年的某天,
: 營業員突然拿盤中追繳文件請我幫忙簽名,
: 同時誆稱電話追繳紀錄是公司應付期交所之文件,
: 與我無關,
: 告知只要有可用餘額,
: 就是保證金足夠可以下單立新倉。
: 而實際上確實有這份文件的同時,
: 都還有超額保證金,
: 所以一切一如往常,
: 只是偶爾幫個忙簽個名。
: 而這份文件出現的時機完全無規律,
: 以100年1月為例,
: 事後蒐證才知情有20個應被追繳的交易日,
: 卻只有6天要簽名,
: 也有整個月幾乎處於被追繳的狀況,
: 可是都沒有要簽這份文件。
: 5.從來沒有用任何形式補繳保證金
: -----------------
: 透過不斷蒐證、詢問相關人士,
: 歷經各種誤導、荒謬、模稜兩可的說詞,
: 有很多人告訴我,
: 盤中被追繳的同時不可能有超額保證金,
: 但他們不知道我為什麼會遇到這樣的事,
: 覺得很不可思議、一定是哪裡有誤會。
: 後來才有幾位從業人員告訴我,
: 被追繳就是保證金不足,就沒有保證金可立新倉,
: 這是全世界通行的規範。
: 保證金不足,
: 期貨公司卻隱匿,並告知客戶有可用餘額可下單立新倉,
: 並接受新增部位委託,進行不必要的交易,
: 這就是期貨公司違法超額交易(Overtrading),
: 通常要透過風控不實、隱匿風險、作假帳等方式才能達成。
: 本人四年多來鍥而不捨的蒐證、申訴,
: 原本以為這麼重大的違法應該很快就會被繩之以法,
: 沒想到透過各種申訴管道、司法管道,
: 目前結果都令人憤怒、心寒與失望。
: 連盤中未發出追繳通知都會被裁罰了,
: https://goo.gl/a1fcVH
: 那,為什麼這麼重大的違法,
: 卻不用受裁罰?
: ------------------------------------
: 如前篇所言,
: 投資人弱勢之處,
: 在於不清楚相關規則法令如何規範期貨商的權利與義務。
: 很多人認為搞懂遊戲規則就沒問題,
: 但是當我們試著搞懂的過程,
: 或是發生糾紛欲釐清時,
: 能詢問、求助的對象有誰?
: 不就是詢問這些具證照、執照的從業人員、單位嗎?
: 但得到的會是正確的答案嗎?
: 以本人的案例來說,
: 相關法令清楚的規範:
: 『期貨交易人未於內部控制制度或受託契約約定期限內補足保證金,
: 期貨商及IB不得接受其新增部位委託,惟沖銷原有部位不在此限。』
: ( http://www.taifex.com.tw/chinese/event/2.pdf
: 期交所【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應行注意事項】第五頁下方
: 另期交法、期貨商委任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行注意事項、行政函釋台期結字第
: 09800070911號等等都有同樣規範。)
: 實際上的狀況卻是:
: 該公司四年來
: 陸陸續續增述了當時甚至事後初期回函
: 從未出現的風控標準、內控規定,
: 並試圖用不同基準計算追繳保證金與超額保證金,
: 來合理化
: 「有保證金可立新倉,同時被追繳保證金」的矛盾情況,
: 結果竟然沒有一個單位認為有何不對,
: 難道台灣獨步全球了嗎?
: 如果白紙黑字簽訂的遊戲規則都可以事後不承認,
: 無視相關法令規範,
: 那還有什麼情況不能歸咎於投資人呢?
: ================================
: 幫長輩潤稿代PO。
: 其實他因為這件事,
: 真的是身心交瘁,
: 已經試過各種可以申訴的管道,
: 卻都尚未得到清白與公道,
: 還得忍受被抹黑。
: 上個月8/24 那波,
: 他很難過地跟我說:
: "這不知道造成多少年輕人因此失去積蓄甚至負債....."
: 所以決定打破沉默,
: 花了不少時間打上一篇文章。
: 關於102年7月施行的「期貨市場風險控管機制」
: 還有一些注意事項以及從某業界主管得知的小卦,
: 如果大家有興趣,
: 我再請他有空慢慢打字,與大家分享、交流。
: 至於本篇,
: 懇請大家幫忙高調!!
: 不好意思,在大家關心社會重大議題之虞,
: 耐心撥冗了解這件事,
: 謝謝大家!!
: *四年來各單位的回函、司法文件非常多
: 如果大家想看的話,再整理一些放上來
: *不好意思,回覆推文可能會很慢,
: 因為我是用email在跟長輩聯絡,
: 還請各位見諒!!
--
Every man for himself and God against them all.
--
然後請一位比較懂金融法規的律師
或是請求法律扶助幫助你
再不然募款找律師或是找義務律師
來協助處理後刊登蘋果日報讓全國都知道
商人最怕媒體
若這件事情屬實
以後誰敢在你的券商下單啊?
這種行徑若屬實把合法期貨搞到跟地下期貨一樣了
投資人沒有保證金就可以交易
這已經跟賭博沒兩樣了
蒐集相關資料
另外去地檢署按鈴控告
調查局與檢調機關會進入調查
這件事情進入偵蒐階段就對你大大有利了
※ 引述《jeras (jeras)》之銘言:
: 承上篇
: 我來向各位說明本人的真實案例
: 本人是以最單純的一口一保證金傳統方式
: 於營業處現場下單交易。
: (非特殊條件客戶,沒有申請SPAN、最佳化、Speedy、下組合、當沖單等等)
: 事後蒐證才知道,
: 原來長期有可用餘額下單立新倉並順利成交的同時,
: 竟然常態性處於保證金不足、甚至被追繳的情況,
: 這樣的情況長達兩年半多。
: 立新倉並成交同時還被追繳實例:
: 100年1月6日10時25分追繳金額6,157,159元
: http://imgur.com/k2pNxm9.jpg
: 期貨公司同時於10時25分54秒94接受新增部位委託並成交
: http://imgur.com/qatu7L4.jpg
: 其他相關陳述:
: 1.本人是這家公司30年的老客戶
: 2.糾紛是發生在98年1月5日至100年8月8日期間
: 3.從來沒有盤後追繳
: 4.關於盤中追繳,
: 是自98年1月後近一年的某天,
: 營業員突然拿盤中追繳文件請我幫忙簽名,
: 同時誆稱電話追繳紀錄是公司應付期交所之文件,
: 與我無關,
: 告知只要有可用餘額,
: 就是保證金足夠可以下單立新倉。
: 而實際上確實有這份文件的同時,
: 都還有超額保證金,
: 所以一切一如往常,
: 只是偶爾幫個忙簽個名。
: 而這份文件出現的時機完全無規律,
: 以100年1月為例,
: 事後蒐證才知情有20個應被追繳的交易日,
: 卻只有6天要簽名,
: 也有整個月幾乎處於被追繳的狀況,
: 可是都沒有要簽這份文件。
: 5.從來沒有用任何形式補繳保證金
: -----------------
: 透過不斷蒐證、詢問相關人士,
: 歷經各種誤導、荒謬、模稜兩可的說詞,
: 有很多人告訴我,
: 盤中被追繳的同時不可能有超額保證金,
: 但他們不知道我為什麼會遇到這樣的事,
: 覺得很不可思議、一定是哪裡有誤會。
: 後來才有幾位從業人員告訴我,
: 被追繳就是保證金不足,就沒有保證金可立新倉,
: 這是全世界通行的規範。
: 保證金不足,
: 期貨公司卻隱匿,並告知客戶有可用餘額可下單立新倉,
: 並接受新增部位委託,進行不必要的交易,
: 這就是期貨公司違法超額交易(Overtrading),
: 通常要透過風控不實、隱匿風險、作假帳等方式才能達成。
: 本人四年多來鍥而不捨的蒐證、申訴,
: 原本以為這麼重大的違法應該很快就會被繩之以法,
: 沒想到透過各種申訴管道、司法管道,
: 目前結果都令人憤怒、心寒與失望。
: 連盤中未發出追繳通知都會被裁罰了,
: https://goo.gl/a1fcVH
: 那,為什麼這麼重大的違法,
: 卻不用受裁罰?
: ------------------------------------
: 如前篇所言,
: 投資人弱勢之處,
: 在於不清楚相關規則法令如何規範期貨商的權利與義務。
: 很多人認為搞懂遊戲規則就沒問題,
: 但是當我們試著搞懂的過程,
: 或是發生糾紛欲釐清時,
: 能詢問、求助的對象有誰?
: 不就是詢問這些具證照、執照的從業人員、單位嗎?
: 但得到的會是正確的答案嗎?
: 以本人的案例來說,
: 相關法令清楚的規範:
: 『期貨交易人未於內部控制制度或受託契約約定期限內補足保證金,
: 期貨商及IB不得接受其新增部位委託,惟沖銷原有部位不在此限。』
: ( http://www.taifex.com.tw/chinese/event/2.pdf
: 期交所【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應行注意事項】第五頁下方
: 另期交法、期貨商委任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行注意事項、行政函釋台期結字第
: 09800070911號等等都有同樣規範。)
: 實際上的狀況卻是:
: 該公司四年來
: 陸陸續續增述了當時甚至事後初期回函
: 從未出現的風控標準、內控規定,
: 並試圖用不同基準計算追繳保證金與超額保證金,
: 來合理化
: 「有保證金可立新倉,同時被追繳保證金」的矛盾情況,
: 結果竟然沒有一個單位認為有何不對,
: 難道台灣獨步全球了嗎?
: 如果白紙黑字簽訂的遊戲規則都可以事後不承認,
: 無視相關法令規範,
: 那還有什麼情況不能歸咎於投資人呢?
: ================================
: 幫長輩潤稿代PO。
: 其實他因為這件事,
: 真的是身心交瘁,
: 已經試過各種可以申訴的管道,
: 卻都尚未得到清白與公道,
: 還得忍受被抹黑。
: 上個月8/24 那波,
: 他很難過地跟我說:
: "這不知道造成多少年輕人因此失去積蓄甚至負債....."
: 所以決定打破沉默,
: 花了不少時間打上一篇文章。
: 關於102年7月施行的「期貨市場風險控管機制」
: 還有一些注意事項以及從某業界主管得知的小卦,
: 如果大家有興趣,
: 我再請他有空慢慢打字,與大家分享、交流。
: 至於本篇,
: 懇請大家幫忙高調!!
: 不好意思,在大家關心社會重大議題之虞,
: 耐心撥冗了解這件事,
: 謝謝大家!!
: *四年來各單位的回函、司法文件非常多
: 如果大家想看的話,再整理一些放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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