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上篇
我來向各位說明本人的真實案例
本人是以最單純的一口一保證金傳統方式
於營業處現場下單交易。
(非特殊條件客戶,沒有申請SPAN、最佳化、Speedy、下組合、當沖單等等)
事後蒐證才知道,
原來長期有可用餘額下單立新倉並順利成交的同時,
竟然常態性處於保證金不足、甚至被追繳的情況,
這樣的情況長達兩年半多。
立新倉並成交同時還被追繳實例:
100年1月6日10時25分追繳金額6,157,159元
http://imgur.com/k2pNxm9.jpg
期貨公司同時於10時25分54秒94接受新增部位委託並成交
http://imgur.com/qatu7L4.jpg
其他相關陳述:
1.本人是這家公司30年的老客戶
2.糾紛是發生在98年1月5日至100年8月8日期間
3.從來沒有盤後追繳
4.關於盤中追繳,
是自98年1月後近一年的某天,
營業員突然拿盤中追繳文件請我幫忙簽名,
同時誆稱電話追繳紀錄是公司應付期交所之文件,
與我無關,
告知只要有可用餘額,
就是保證金足夠可以下單立新倉。
而實際上確實有這份文件的同時,
都還有超額保證金,
所以一切一如往常,
只是偶爾幫個忙簽個名。
而這份文件出現的時機完全無規律,
以100年1月為例,
事後蒐證才知情有20個應被追繳的交易日,
卻只有6天要簽名,
也有整個月幾乎處於被追繳的狀況,
可是都沒有要簽這份文件。
5.從來沒有用任何形式補繳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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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不斷蒐證、詢問相關人士,
歷經各種誤導、荒謬、模稜兩可的說詞,
有很多人告訴我,
盤中被追繳的同時不可能有超額保證金,
但他們不知道我為什麼會遇到這樣的事,
覺得很不可思議、一定是哪裡有誤會。
後來才有幾位從業人員告訴我,
被追繳就是保證金不足,就沒有保證金可立新倉,
這是全世界通行的規範。
保證金不足,
期貨公司卻隱匿,並告知客戶有可用餘額可下單立新倉,
並接受新增部位委託,進行不必要的交易,
這就是期貨公司違法超額交易(Overtrading),
通常要透過風控不實、隱匿風險、作假帳等方式才能達成。
本人四年多來鍥而不捨的蒐證、申訴,
原本以為這麼重大的違法應該很快就會被繩之以法,
沒想到透過各種申訴管道、司法管道,
目前結果都令人憤怒、心寒與失望。
連盤中未發出追繳通知都會被裁罰了,
https://goo.gl/a1fcVH
那,為什麼這麼重大的違法,
卻不用受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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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篇所言,
投資人弱勢之處,
在於不清楚相關規則法令如何規範期貨商的權利與義務。
很多人認為搞懂遊戲規則就沒問題,
但是當我們試著搞懂的過程,
或是發生糾紛欲釐清時,
能詢問、求助的對象有誰?
不就是詢問這些具證照、執照的從業人員、單位嗎?
但得到的會是正確的答案嗎?
以本人的案例來說,
相關法令清楚的規範:
『期貨交易人未於內部控制制度或受託契約約定期限內補足保證金,
期貨商及IB不得接受其新增部位委託,惟沖銷原有部位不在此限。』
( http://www.taifex.com.tw/chinese/event/2.pdf
期交所【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應行注意事項】第五頁下方
另期交法、期貨商委任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行注意事項都有相同規範)
實際上的狀況卻是:
該公司四年來
陸陸續續增述了當時甚至事後初期回函
從未出現的風控標準、內控規定,
並試圖用不同基準計算追繳保證金與超額保證金,
來合理化
「有保證金可立新倉,同時被追繳保證金」的矛盾情況,
結果竟然沒有一個單位認為有何不對,
難道台灣獨步全球了嗎?
如果白紙黑字簽訂的遊戲規則都可以事後不承認,
無視相關法令規範,
那還有什麼情況不能歸咎於投資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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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長輩潤稿代PO。
其實他因為這件事,
真的是身心交瘁,
已經試過各種可以申訴的管道,
卻都尚未得到清白與公道,
還得忍受被抹黑。
上個月8/24 那波,
他很難過地跟我說:
"這不知道造成多少年輕人因此失去積蓄甚至負債....."
所以決定打破沉默,
花了不少時間打上一篇文章。
關於102年7月施行的「期貨市場風險控管機制」
還有一些注意事項以及從某業界主管得知的小卦,
如果大家有興趣,
我再請他有空慢慢打字,與大家分享、交流。
至於本篇,
懇請大家幫忙高調!!
不好意思,在大家關心社會重大議題之虞,
耐心撥冗了解這件事,
謝謝大家!!
*四年來各單位的回函、司法文件非常多
如果大家想看的話,再整理一些放上來
*不好意思,回覆推文可能會很慢,
因為我是用email在跟長輩聯絡,
還請各位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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