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美國專利一問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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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以我待過幾間事務所程序來看
事務所接到核駁通知,原本的處理方式就可以分成幾種

1. 把核駁通知寄給客戶,由客戶決定要不要先分析或是直接答辯,費用均另計
2. 先前早已跟客戶議定過,收到核駁通知一律先進行分析並提供分析報告,再
由客戶決定要不要答辯及提供答辯意見等
如果要答辯,分析費用內含(不可能不收啦...工程師還是要有點數...只能
說是內含)
如果不答辯,一定會酌收分析費用
(除非雙方間存在某種議定的合作關係...或是去議價之後免收等...通常案
量夠大比較容易談到這樣合作)
3. 把核駁通知寄給客戶之外,直接進行答辯寫作(不要懷疑...真的有客戶提過這種需求)

其實通常都會是第一種比較多,
因為有很多大公司的智權團隊相當強,自己就擁有分析甚至答辯的能力,
對他們來說事務所只是送件的媒介及文書行政人員,

但是也有些大公司或是已經長期合作關係良好的客戶會採取第二種作法

而且我覺得你拿兩間不同的事務所來比較並不公平
不同事務所作業流程本來就都不一樣
不能因為 B 事務所流程比較符合老闆的想法,就說 A 事務所非常不合理
這樣的標準有失偏頗

我是認為當初跟事務所議定合作關係時
業務或是客服基本上一定有討論過相關的合作模式(規則、默契等)
而以後均照這樣的模式去進行

會不會有可能你之前的負責人員有這樣跟事務所 deal 過而你不知道的?
不過如果當初並沒有發生過上面的情況...那就......

淺薄的想法供您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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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mily avatarEmily2013-03-12
謝謝你,我非常認同你的說法,你的結論我也是這樣想
Kyle avatarKyle2013-03-15
我向上報告說或許之前有協訂才這樣,但上級回覆沒簽約
Yuri avatarYuri2013-03-16
謝謝你的專業建議,非常受用,謝謝^ ^
Emma avatarEmma2013-03-17
去問一下事務所以前合作的紀錄 除非你很衰第一次遇到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3-03-19
如果前人也是這樣處理 董事長就沒話說了
Carol avatarCarol2013-03-23
要看哪個國家的O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