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疑問想請教大家,
父母在台中有一二樓的房子,
之前有租給房客開建設公司用,
後來經濟不景氣,
倒了人家很多債烙跑,
我們房租也就自然收不到了,
關於綜所稅的房租方面,
我們要如何證明他房租只付到五月份,
其他月份是未繳(因烙跑了)
而只需報他有繳交的那些房租就好?
還是一定只能報租約的整年度?
證明方式有哪些呢?
麻煩大家說明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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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台中有一二樓的房子,
之前有租給房客開建設公司用,
後來經濟不景氣,
倒了人家很多債烙跑,
我們房租也就自然收不到了,
關於綜所稅的房租方面,
我們要如何證明他房租只付到五月份,
其他月份是未繳(因烙跑了)
而只需報他有繳交的那些房租就好?
還是一定只能報租約的整年度?
證明方式有哪些呢?
麻煩大家說明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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