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28-2 - 稅務

By Hedy
at 2008-12-10T23:33
at 2008-12-10T23:33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ismondo (六月)》之銘言:
: 28-2如下所述
: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
: 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
: 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 如果今天陳先生於民國50.5.5取得土地,陳先生於88.8.8將土地贈送與陳夫人
: ,然96.1.1時候兩人離婚,陳夫人變成李夫人,李夫人同年年中又把土地贈送與
: 李先生,最後在97年中李先生把土地出售給A
: 想請問一下這樣原地價要從哪一時間算起阿?
民國50.5.5
: 28-2文中的第一次贈與前的原規定地價要怎解釋?
: 謝謝各位大大 !!!
參照同法31條
1. 一、規定地價後,未經過移轉之土地,其原規定地價。規定地價後,曾經移轉之土地,
其前次移轉現值。
2.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原規定地價,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
平均地權條例38條
2.前項所稱原規定地價,係指中華民國53年規定之地價;其在中華民國53年以前已依土地
法規定辦理規定地價及在中華民國53年以後舉辦規定地價之土地,均以其第一次規定之地
價為原規定地價。所稱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於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者,係指繼
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
: 28-2如下所述
: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
: 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
: 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 如果今天陳先生於民國50.5.5取得土地,陳先生於88.8.8將土地贈送與陳夫人
: ,然96.1.1時候兩人離婚,陳夫人變成李夫人,李夫人同年年中又把土地贈送與
: 李先生,最後在97年中李先生把土地出售給A
: 想請問一下這樣原地價要從哪一時間算起阿?
民國50.5.5
: 28-2文中的第一次贈與前的原規定地價要怎解釋?
: 謝謝各位大大 !!!
參照同法31條
1. 一、規定地價後,未經過移轉之土地,其原規定地價。規定地價後,曾經移轉之土地,
其前次移轉現值。
2.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原規定地價,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
平均地權條例38條
2.前項所稱原規定地價,係指中華民國53年規定之地價;其在中華民國53年以前已依土地
法規定辦理規定地價及在中華民國53年以後舉辦規定地價之土地,均以其第一次規定之地
價為原規定地價。所稱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於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者,係指繼
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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