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下
有關於大陸專利訴訟的問題
請問如有正在民事訴訟程序的專利案件
被相對人另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的請求
一般而言都會中止民事訴訟程序
待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結果後再繼續進行
那如果該系爭專利的專利期限即將屆滿
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之進行可能會拖延好一陣子...
甚至超過專利年限
那麼在專利有效期間權利人所提起的民事訴訟程序會因當事人主體變更而無效嗎?
又專利無效宣告程序是否也會因進行程序時專利權限屆滿而被無繼續之實益而被撤銷?
我是覺得專利民事訴訟程序的原因事實發生在專利有效期間
所以這專利程序期間專利權人從有權利變至無權利
應該是不影響到專利權人在其擁有有效權利時所主張的損害賠償
可是又不是很確定
可以請版上的各位協助解惑嗎?
感謝
PS.謝謝下面推文的回覆
但我主要的疑問是
想請教
因為決定專利是否有效的專利無效宣告程序(舉發?)
而停止的民事訴訟程序
在復審委員做出決議後認該專利仍有效下
但在這個行政程序進行期間已專利權限屆滿的系爭專利
原專利所有人在嗣後行政程序結束後續行之民事訴訟程序
實際身分之變更(起訴時:專利權人---->續行時:專利權屆滿專利權消滅.非專利權人)
此時民事訴訟程序會因為這樣的主體變更而被撤銷嗎?
還請指教
謝謝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