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http://loaxsc.blogspot.tw/2011/04/64.html
保險法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
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
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也就是說只要保了以後滿二年期間保險公司沒有發現就不得解約???
當然有因果關係或是之前就患有的病是不會理賠這點大家都很清楚不用再談.
保險法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
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
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也就是說只要保了以後滿二年期間保險公司沒有發現就不得解約???
當然有因果關係或是之前就患有的病是不會理賠這點大家都很清楚不用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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