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保險法 64 條 -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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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http://loaxsc.blogspot.tw/2011/04/64.html


保險法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
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
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也就是說只要保了以後滿二年期間保險公司沒有發現就不得解約???


當然有因果關係或是之前就患有的病是不會理賠這點大家都很清楚不用再談.

All Comments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2-06-23
應該不是......而是指假設你投保意外險,保險公司問你有無
Jacky avatarJacky2012-06-28
癌症,你回答說沒有........
Erin avatarErin2012-07-01
但若兩年後你發生意外而死,保險公司不能拿癌症未告知當作
拒絕賠償的理由....
Kyle avatarKyle2012-07-01
就好比壽險部份,就算未告知,滿兩年還是可以領死亡的部分
但若單純的保癌症,未告知就不受這限制.....
Hedy avatarHedy2012-07-02
如果是非過失過兩年那確實無法解約
但如果是故意的話,保險公司仍有取消契約的辦法
以上是超出這條的犯為了
如果單以這條來講,確實兩年沒有發現就不得解約
Agnes avatarAgnes2012-07-03
因為已經給你兩年的期限去調查了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2-07-07
對 不能解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2-07-11
不能解約?是否一定會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