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趣的選任清算人案件 - 稅務
By Bennie
at 2011-04-15T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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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案件不知道會不會愈來愈多.
事實經過:
A 是有限公司唯一股東兼負責人, 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後,
清算程序終結前 A 過世, A 全部繼承人拋棄繼承.
國稅局為了追討公司的欠稅, 依公司法向法院聲請選任
清算人, 法院選任 A 之女兒 B 為清算人.
B 沒有抗告 (選任裁定確定), B 後來向法院聲請解任
清算人也被法院裁定駁回確定. B 最後向法院提起確認
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 一審法院判 B 敗訴 (繼續當清
算人, 板橋地院 99 訴 1444 號), 二審法院判 A 勝訴
(高等法院 99 上 1157 號). 理由是公司負責人和公司
的關係準用委任, 所以即使法院裁定選人, 也要被選任
之人同意才可以.
不知道國稅局有沒有上訴; 如果沒有的話, 下一步要如
何處理, 再聲請一次, 請法院發函會計師律師公會看有
沒有會計師或律師願意當清算人的? (會計師律師被法
院選任為清算人不用被限制出境).
下面這篇報導是這個案子的訴代寫的.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ontent.aspx?id=20110415000041&cid=1206
小心天上掉下來的清算人頭銜
2011-04-15 01:12 工商時報 蘇德棋
以往公司負責人在結束公司營業後,以為從此無事而多有忽略辦理清算的程序。
國稅局積極向清算人追討公司欠稅,儼然成為一項大宗業務,也讓準備退場的企
業主開始重視清算工作。日前臺灣高等法院做出了一個關於選派清算人的判決,
攸關大眾的權益,未來也勢必要修法,在此與大家分享。
李先生是甲有限公司的負責人,也是唯一股東,在結束公司營業後進入清算程
序依法擔任清算人。但是在清算終結前李先生過世,全部繼承人包括女兒李小姐
皆拋棄繼承。國稅局為追討甲公司的欠稅,卻又找不到繼任的清算人,只好依照
公司法第81條向地方法院聲請選派李小姐擔任清算人,理由是李小姐乃原來清算
人的女兒,也已成年應可擔任清算人一職。地方法院裁准了國稅局的聲請,選派
李小姐為甲公司的清算人。後來雖然李小姐曾具狀表示希望法院改派他人,但法
院仍以公益為理由拒絕改派。
隨後,國稅局追稅文件便如雪片般飛來,行政執行處也傳調李小姐到案繳稅。
李小姐不堪其擾,只好以國稅局為被告,訴請法院確認她不是甲公司的清算人。
結果一審地方法院認為,依法選派的清算人並不需要當事人的同意,而且基於公
益李小姐不得拒絕選派也不能辭職,只有法院有權將她解任。李小姐不服,上訴
高等法院終獲勝訴廢棄一審判決,確認她不是甲公司的清算人,免除了國稅局追
稅的惡夢。
本案一審判決雖有涉及程序上的問題,但更重要的問題在於,被法院選派擔任
清算人的「可憐蟲」,究竟可不可以拒絕?還是法院說了算,當事人只能自認倒
楣?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公司的清算人原則上是由全體股東(在股份有限公
司則是董事,此類為法定的清算人)擔任,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預定,或由全體
股東決議選任,法院也可依利害關係人的聲請而選派。本案就是國稅局以利害關
係人的身分,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按照一審的判決理由,雖然清算人與公司之
間是委任關係,但是法院選派清算人是公司法的特別規定,所以不適用委任關係
需要當事人合意的成立要件,也就是不需要顧及被選任人的意願。一經法院選派
就沒得推辭,非得就任不可;而且就任清算人配合國稅局辦理稅務是公益性質,
所以不能拒絕也不能任意辭職。
問題就出在這裡,除了由全體股東(法定的清算人)擔任清算人以外,由章程
規定或全體股東決議選任或法院選派的清算人,並沒有身分資格上的限制,譬如
說一定要是股東、員工、債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才能夠被選任或選派為清算人。如
此一來,包括你我在內所有的人,都有可能莫名其妙被選任或選派至一家與我們
毫無任何瓜葛的公司擔任清算人,而在過程之中全然未被徵詢是否願意擔任,其
後也不能辭職,猶如天上隨時會掉下一份禮物,叫做清算人頭銜,躲都躲不掉。
姑且不論至憲法保障人民基本自由權利的層次。其實早些年高等法院就有判決
認為這種選任或選派必須按委任關係成立的要件,由當事人承諾願意擔任清算人
才算數,而且當事人也可以隨時辭任,經濟部也有過類似的函釋。所以除了法定
的清算人(有限公司的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沒得拒絕以外,被選任
或選派的清算人當然可以選擇不去接燙手山芋,畢竟從天上掉下來的通常不會是
好禮物。另一方面,所謂公益的理由實在更令人難以理解。儘管一般小公司的清
算作業並不複雜,但是有多少人知道辦理程序?又有多少人有空可以隨時應召到
國稅局喝咖啡、做「公益」呢?公益的光環還是讓法律與會計專業人士頂在頭上
吧。
有幸的是高等法院最後做出了合理合情的判決,讓當事人解除了清算人的桎梏、
擺脫國稅局的糾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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