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酒駕也賠的駕駛人傷害險? - 保險

Noah avatar
By Noah
at 2012-12-18T22:43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malleable (endurance)》之銘言:
: ※ 引述《max32x (phoemax)》之銘言:
: : 剛剛看了一下我的富邦駕駛人傷害險(自小客),
: : 發現有一項條款規定酒駕不賠.
: : 請問, 有沒有哪家保險公司的駕駛人傷害險酒駕也賠?
: : 我菸酒不沾. 只是想了解一下.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目前各家的"駕駛人傷害險"都是酒駕不得理賠的, 最主要的原因在於"酒駕"在台灣法律
: 是屬於犯罪之為, 既然是犯罪行為被保險人還刻意去觸犯那就是故意行為
: 當然保險也就是不會理賠的, PS:駕駛人傷害險只陪駕駛喔(開車的人)


【除外責任(一)】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
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所以是第三條 不理賠 不是一 也不是二


犯罪成立要件
一、 構成要件該當性:
(一) 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為主體」、「行為客體」、「行為」、「行為時之特別情狀」、「行為所致結果」、
「因果關係」及「結果之歸責」等要素。以上之要素並非所有之犯罪類型均應全數具備,
尚需視個案所欲審查之罪名係屬刑法分則中之何種犯罪類型而定,例如:危險犯、實害犯
、未遂犯…等。
(二) 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性:
「意圖」、「故意」、「過失」。以上之要件要素亦應視所欲審查之罪名係屬刑法分則之
何種犯罪類型而定,例如:竊盜罪、誹謗罪、殺人罪、脫逃罪、過失致人於死罪、失火罪
等罪名之不同而所檢驗之要件要素亦不相同。

十三條:「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
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三)第十四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
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故意定義

)「故意」:行為人對於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亦即「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必須具「有認識
」,而後於實現該所認識之事實的內心決心之「意欲」意思亦有具備時,故意方可成立,
二者缺一不可。故意應具備下列二大要素:



1.「知」的要素:所謂「知」即是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有認識」,而所謂「有認識」
即包含「明知」與「預見」二種情形。
    2.「欲」的要素:亦即實現其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的認識,其主觀實現傾向之程
度包括積極地實現(§13Ⅰ之並有意使其發生)及消極地容任(§31Ⅱ其發生不違背其本
意)兩種,我國係採「希望主義」,亦即意欲要素必要論:行為人除了必須認識客觀構成
要件事實之發生可能性外,尚必須有使其實現之意願,兩者均應具備,故意始能成立。
 ※故意之種類:
   1.直接故意(確定故意):第十三條第一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
並有意使其發生者,
為故意。」就此規定觀之,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不但相當確定且明顯認識外,亦
有積極意
願希望該事實發生。換言之,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於主觀上很明確之認識,亦有
高度之意
思支配力希望該事實發生。例如:甲持刀將乙砍死,甲於主觀上對於用刀子砍人會造成死
亡之結果
發生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故甲具備殺人之直接故意。



2.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未必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於主觀上顯有預見其
發生之可能性,仍舊實施該行為,即後終於導致發生了構成要件該當之結果或實現了法定
之構成要件;亦即消極地容任不法構成要件之實現。例如:動物園中之猴子逃出圍柵而奔
向參觀之遊客中,管理員甲為了追捕它而持麻醉槍射擊,結果射中遊客乙,造成傷害。本
例中甲於主觀上知道如果開槍有可能射中遊客,仍不顧有此結果發生之可能性而開槍,故
甲對乙傷害之結果具備§13Ⅱ之未必故意。換言之,間接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結果之發
生可能性已有相當之預見,亦即行為人有認識到結果發生之危險性時,卻仍任由其結果發
生之主觀認同之意思。



3.事前故意:在國內學界上,有兩種解釋,分述如下:



(1)甲說:對於某特定之犯罪,行為人誤以為已經完成,故實施另一行為,但此一他行為
卻造成了前行為之結果產生之事實發生。前行為之故意即稱之為事前故意,理論上亦稱之
為「概括故意」。傳統之學者通說採甲說,實務亦同。(最高法院九十二年臺上字第五一
五四號判決):「上訴人將被害者扼頸致昏迷,雖當時未死,其誤為已死,而棄置水溝,
乃因溺水窒息死亡,兩者有相當因果關係,縱死因非其所預見,仍成立殺人既遂罪(學理
上所稱事前故意),原判決適用法則,並無不當。」



(2)乙說:行為人於行為前具備犯罪之故意,但於行為時卻不具備,此時行為人於事前雖
然具備故意,但行為時卻欠缺該故意,故對於該行為則欠缺故意。例如:甲原本就想殺死
乙,於開車至乙宅途中因不慎撞到行人,甲下車察看時發現被撞死之行人剛好就是乙,甲
心想:「死的好啊!」本例中甲雖在撞死乙之前即有殺乙之故意,但撞乙之行為當時,甲
係出於過失所造成,故不能論以故意殺人既遂罪,只能成立§276Ⅰ過失致人於死之罪名
。近年學者多支持乙說。



4.事後故意:行為人並非基於故意而為某特定之行為,於特定之結果發生之後始萌生故意
,此情狀
稱之為事後故意。例如:甲男於游泳池游泳時,不慎踢到乙女之乳房導致乳房流血,甲回
頭一看
,乙女竟是多年前因劈腿而分手之前女友,甲心中暗自爽快不已,心想:「踢得真好啊!
」本例中
甲於行為時僅係出於過失而導致傷害之結果發生,故僅成立§284Ⅰ前段普通過失致傷害
罪。



5.擇一故意(屬不確定故意):行為人於行為時同時具備兩種以上不同罪質之故意,但卻
不能確定是哪一種罪質之故意時,而其中之任何一種結果實現時,均不違背其本意時,稱
之為擇一故意。例如(1):甲乙共乘機車,其仇人丙於路上見狀即對甲乙開了一槍後逃逸
,本例中無論係甲中槍或乙中槍或甲、乙二人均中槍,甲均具備該結果發生之故意。例如
(2):甲坐在公園之椅子乘涼時,乙從椅背後方取甲所坐之椅下皮包一件,本例中,如該
皮包係為甲所有,則乙成立§320Ⅰ之普通竊盜罪;但如該皮包係甲坐該椅之前之丙所遺
失者,則乙成立§337侵占遺失物罪;然,無論係成立何種罪名,乙仍執意行之,亦即無
論成立何罪均不違背乙之本意,此情狀亦稱之為「擇一故意」。



6.累積故意(概括故意):行為之結果雖然得以確定,但客體卻無確定之狀態下,得執意
為之。例如:甲向眾人投擲手榴彈,明知必有人會傷亡卻執意為之,但究為何人傷亡卻處
於不確定之狀況,如果造成乙、丙二人死亡,丁重傷,戊普通傷害,甲則分別對乙成立殺
人罪,對丙成立殺人罪,對丁成立重傷罪,對戊成立傷害罪,再依§55之規定論處,殺人
既遂罪。※應特別注意(概括故意)之名詞亦出現在「因果關係歷程錯誤」及「連績犯」
之概念上,故本人認為應將其稱之為累積故意為當,始可避免產生混淆之情形發生。




--
Tags: 保險

All Comments

Hedwig avatar
By Hedwig
at 2012-12-23T09:17
順便上上法律課

新生兒保單

Joe avatar
By Joe
at 2012-12-18T21:11
我請富邦的業務幫我規劃 結果業務的規劃如下: XWO 富利旺終身壽險10萬 NHR 新綜合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20單位 AHR 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2000元 HJR 安心住院醫療定額給付保險附約 1000元 其中HJR保障的內容看起來跟NHR很像 但是日額只有1000又跟NHR差不多貴 我在考慮想拿掉這一項 ...

國泰鍾愛終身壽險的殘廢關懷保險金

Jake avatar
By Jake
at 2012-12-18T20:52
想請教版上了解國泰人壽 鍾愛終身壽險這個險種的版友們: 當初買鍾愛終身壽險時,殘廢關懷保險金的等級項目是6級28項, 但是現在買意外險的等級是11級75項, 不曉得已經停售的鍾愛終身壽險-殘廢關懷保險金是否有從優從寬呢? - ...

新生兒保單 (南山人壽)

Ina avatar
By Ina
at 2012-12-18T20:51
心裡打算照著A大的罐頭保單下去為女兒保險 在南山當業務的朋友得知後 非常希望能給他一個機會 所以就按照預算規畫出來以下的保單 希望有研究的板大能為我比較一下 謝謝 險種名稱 繳費年期 保額 保 ...

爸爸退保 健保眷屬依附的問題

Adele avatar
By Adele
at 2012-12-18T20:22
我目前有工作 已經滿三年了 爸爸的勞保年資已經過了(超過30年) 我爸爸才剛退出漁會的勞健保 今天才辦理好員工眷屬轉入手續 問題來了 假設二代健保實施後 1.我投保金額18780元,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輕度),健保補助四分之一? 補助後208元?(原始277元) 2.我爸爸的健保可以獨立依 ...

35年次男,保險建議

Tom avatar
By Tom
at 2012-12-18T20:14
家中親人有一位35年次的叔叔,沒有任何保險 爬文超過65歲以上,幾乎沒有保險可投保了 但看到朝陽人壽可以投保,內容如下: 傳家終身保險6年期 保額10萬 15600元 安康醫療保險附約 20單位 20300元 請問對於這樣的規劃,有無更好的建議呢?謝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