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人跟我一樣覺得這則新聞錯很大的 - 所得稅
By Yedda
at 2012-11-20T21:30
at 2012-11-20T21:30
Table of Contents
http://tinyurl.com/d7m2vv3
明年報稅 扶養多1人 免稅額多8.2萬
【聯合晚報╱記者張文馨/台北報導】 2012.11.20 02:37 pm
所得稅 反年齡歧視 修正案三讀通過
立法院今天通過,所得稅法全面取消納稅人扶養親屬的年齡限制條件;有如對家有重擔、
扶養家屬多者,在大雨中撐起一把傘。
政府又釋出報稅利多,明年5月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扶養對象將沒有年齡限制,凡身
心障礙、無謀生能力或就學中的親屬,都可以被報列為扶養對象,每人每年有8.2萬元免
稅額。
親屬或家屬符要件都可列扶養
立法院院會為了解決政府法令違反憲法爭議,上午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案,全面
取消納稅人扶養親屬的年齡限制條件,未來包括同居人等其他親屬或家屬,只要符合在校
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要件,都可納入報稅扶養對象。
明年5月適用 估41萬人受惠
財政部表示,明年5月起報稅就可適用,預估有41萬人受惠,納稅義務人可增加支配所得
約20億元,以適用12%稅率的家庭為例,每多扶養一名其他親屬,可減免稅捐9840元。
依民法規定,所謂「其他親屬」包括叔、伯、舅、姪、甥、媳、孫等。「家屬」定義指非
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也就是說,未來包括同居男女朋友、同志等
非親屬關係的同居人,都可納入報稅扶養對象。
無謀生能力不包括非自願性失業
財政部表示,無謀生能力不包括非自願性失業,其他親屬如因非自願性失業受扶養,並不
在減免範圍之列。
民國92年,民眾郭燕娥扶養70多歲中風母親、殘障大嫂及兩名未成年姪子,財政部將殘障
大嫂剔除扶養,報稅後,她以年齡歧視提出釋憲。立法院通過修法後,她將可以適用申報
殘障大嫂為扶養對象。
年齡限制 年底自動失效
民國100年12月30日公布的大法官釋字第694號解釋認定,年齡限制將影響納稅義務人扶養
20歲到60歲間無謀生能力者的意願,影響弱勢族群的生存權利,和憲法第七條公平原則牴
觸,宣告違憲,相關法令今年12月30日將自動失效。
【2012/11/20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
1. 光標題就有誤導的嫌疑... 從2009年開始就是已經免稅額一人$82,000
2. 第一段的"扶養對象將沒有年齡限制,凡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或就學中的親屬,都
可以被報列為扶養對象"
本來子女和同胞兄弟姊妹就不受年齡限制,這次修法只針對第四款的"其他親屬或家屬,
合於民法....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者"取消年齡限制
3. 第二段的"未來包括同居人等其他親屬或家屬,只要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
能力等要件,都可納入報稅扶養對象"也是一樣的道理
修法本身只對第四款原本不能扶養的21~59歲其他親屬放寬,新聞寫起來像是對"親屬或家
屬"的身份不限定了
財政部原始發的新聞稿並沒有寫得那麼誇張: http://tinyurl.com/d9tlzpq
想討論的地方是...
這一連串的新聞從大法官釋憲開始就陸續有看到類似的浮誇言論
不知道是自己思考有未盡之處,還是單約只是記者不作功課亂寫
另外有關家屬的定義,雖然民法寫得看起來很寬鬆
但實務上真的有非親屬關係的同居人成功申報過嗎?
感覺上依國稅局不會很輕易讓人隨便申報沒有關係的人當扶養親屬...
請各位大大指教 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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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報稅 扶養多1人 免稅額多8.2萬
【聯合晚報╱記者張文馨/台北報導】 2012.11.20 02:37 pm
所得稅 反年齡歧視 修正案三讀通過
立法院今天通過,所得稅法全面取消納稅人扶養親屬的年齡限制條件;有如對家有重擔、
扶養家屬多者,在大雨中撐起一把傘。
政府又釋出報稅利多,明年5月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扶養對象將沒有年齡限制,凡身
心障礙、無謀生能力或就學中的親屬,都可以被報列為扶養對象,每人每年有8.2萬元免
稅額。
親屬或家屬符要件都可列扶養
立法院院會為了解決政府法令違反憲法爭議,上午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案,全面
取消納稅人扶養親屬的年齡限制條件,未來包括同居人等其他親屬或家屬,只要符合在校
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要件,都可納入報稅扶養對象。
明年5月適用 估41萬人受惠
財政部表示,明年5月起報稅就可適用,預估有41萬人受惠,納稅義務人可增加支配所得
約20億元,以適用12%稅率的家庭為例,每多扶養一名其他親屬,可減免稅捐9840元。
依民法規定,所謂「其他親屬」包括叔、伯、舅、姪、甥、媳、孫等。「家屬」定義指非
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也就是說,未來包括同居男女朋友、同志等
非親屬關係的同居人,都可納入報稅扶養對象。
無謀生能力不包括非自願性失業
財政部表示,無謀生能力不包括非自願性失業,其他親屬如因非自願性失業受扶養,並不
在減免範圍之列。
民國92年,民眾郭燕娥扶養70多歲中風母親、殘障大嫂及兩名未成年姪子,財政部將殘障
大嫂剔除扶養,報稅後,她以年齡歧視提出釋憲。立法院通過修法後,她將可以適用申報
殘障大嫂為扶養對象。
年齡限制 年底自動失效
民國100年12月30日公布的大法官釋字第694號解釋認定,年齡限制將影響納稅義務人扶養
20歲到60歲間無謀生能力者的意願,影響弱勢族群的生存權利,和憲法第七條公平原則牴
觸,宣告違憲,相關法令今年12月30日將自動失效。
【2012/11/20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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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光標題就有誤導的嫌疑... 從2009年開始就是已經免稅額一人$82,000
2. 第一段的"扶養對象將沒有年齡限制,凡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或就學中的親屬,都
可以被報列為扶養對象"
本來子女和同胞兄弟姊妹就不受年齡限制,這次修法只針對第四款的"其他親屬或家屬,
合於民法....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者"取消年齡限制
3. 第二段的"未來包括同居人等其他親屬或家屬,只要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
能力等要件,都可納入報稅扶養對象"也是一樣的道理
修法本身只對第四款原本不能扶養的21~59歲其他親屬放寬,新聞寫起來像是對"親屬或家
屬"的身份不限定了
財政部原始發的新聞稿並沒有寫得那麼誇張: http://tinyurl.com/d9tlzpq
想討論的地方是...
這一連串的新聞從大法官釋憲開始就陸續有看到類似的浮誇言論
不知道是自己思考有未盡之處,還是單約只是記者不作功課亂寫
另外有關家屬的定義,雖然民法寫得看起來很寬鬆
但實務上真的有非親屬關係的同居人成功申報過嗎?
感覺上依國稅局不會很輕易讓人隨便申報沒有關係的人當扶養親屬...
請各位大大指教 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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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Xanthe
at 2012-11-23T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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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eric
at 2012-11-25T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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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11-26T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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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te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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