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新知/美新預算案 對台商稅負影響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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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arah
at 2009-06-26T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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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歐巴馬政府5月11日發布美國稅收計畫之整體說明,即所謂綠皮書(the fGreen Book

),當中針對自2011年生效之預算提案有詳細說明。

關於國際租稅部分,將影響美國企業原可遞延課稅的海外所得,另預算案提出限制選擇外

國公司類別、遞延未匯回海外所得相關之費用扣除、及改變國外可扣抵稅額計算等議題,

將對在美國設立公司並以該公司進行對外投資之台商企業產生相當影響。

此外,預算案對跨國無形資產移轉及跨國組織重組等租稅議題有更明確之規定,以防堵可

能之租稅安排。就公司所得稅部分,預算提案中指出,不再允許使用後進先出法及成本市

價孰低法,此新規定也將影響台商美國子公司之課稅所得。

而與個人所得稅相關之新提案,包括恢復最高稅率至39.6%、提高資本利得稅率至20%等,

皆意欲使高所得個人負擔較高之稅負、中低收入者享有更多之租稅抵減優惠。

因此,建議在美投資之台商企業以及具美籍之個人應及早評估潛在之美國稅負影響,並於

該預算提案生效前提早進行規劃與因應,以降低可能之衝擊。

以下針對重要項目加以說明:

一、限制選擇外國公司類別(check-the-box)之規定

依據美國現行聯邦企業所得稅規定,美國企業可將海外子公司在美國稅法上選擇(check-

the-box election)視為不存在的企業個體(disregarded entity),此規定使美國企業

可藉此進行跨國稅務規劃並將利潤留置海外,並利用海外子公司間之資金移轉以降低外國

稅負且無須繳納美國稅。

若預算提案通過後,除了第一層直接被美國公司持有的海外子公司外,海外子公司不能再

被選擇視為不存在之企業個體,除非此海外子公司與其直接持有之母公司在同一個租稅管

轄國家內。

此新的規定將限制美國跨國企業利用企業個體分類之規定,移轉海外子公司間之資金並規

避美國稅負。

二、對於FBAR申報之相關新提案

美國稅局在2008年10月發布新版的TD F 90-22.1表格,亦即FBAR申報表格(Report of Fo

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外國銀行帳戶的申報)。

依規定美國人擁有或具有可支配之美國境外金融帳戶者,其帳戶金額總計超過1萬美元以

上,皆須於每次年之6月30日以前,向美國財政部申報當年度之FBAR申報表格。金融帳戶

除包括銀行、證券等帳戶外,亦明確規定應包含共同基金等其他帳戶在內。未依規定申報

者,將依情節輕重處以民事甚或刑事處罰。

依照新規定,自2008年底以後申報者皆必須使用新版申報書。故自2009年起,適用FBAR申

報的「美國人」定義除原有的美國公民或居民外,亦包含了「任何人在美國以及在美國從

事商業活動者」,此擴大定義將使更多非美國人必須申報FBAR,例如台商在美營運之分公

司等。

三、應行申報於海外銀行或金融帳戶之大額現金或財產收付交易

為避免美國公民或居民利用海外帳戶避稅,綠皮書稅改方案要求美國個人將必須在所得稅

申報書上,揭露該個人或該個人藉由其控制公司於海外銀行或金融帳戶進行之大額現金或

財產收付交易。如應申報而未申報且未具有正當理由者將依法處以罰鍰。

此外,稅改方案也建立所謂的第三方申報機制以補強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可能之疏漏,要

求代表個人進行前述收付交易之任何美國金融機構或合格中間機構,皆應負向美國稅局申

報相關資訊之義務。

四、建議與FBAR相關之細項資訊亦應同時在所得稅申報書中揭露

為提升美國稅局查緝逃漏稅的資訊及時效性,綠皮書之稅改方案將要求更多與FBAR相關之

資訊也應同時在所得稅申報書中揭露,並於所得稅申報日截止前申報,如未依規定在所得

稅申報書揭露相關資訊者,將適用稅法所訂之相關罰則。(上)

(作者是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email protected],協理李明萱協助完成)

※延伸閱讀: 會計新知/導入IFRS 經驗與因應思維

【2009/06/2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9835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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