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范先生問:夫妻間股票轉讓,是否應繳納稅捐?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凡買賣經銀行簽證發行之股票,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
定應繳納證券交易稅,上項股票若係屬贈與而取得者,非屬交易行為,應免課徵證券交易
稅。至於夫妻間股票之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其相互贈與財產不計
入贈與總額,納稅義務人可向國稅局申報上項股票贈與,由該分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
明書,憑此證明書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配偶名義變更,免繳納證券交易稅。
【2009/06/2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983519.shtml
--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凡買賣經銀行簽證發行之股票,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
定應繳納證券交易稅,上項股票若係屬贈與而取得者,非屬交易行為,應免課徵證券交易
稅。至於夫妻間股票之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其相互贈與財產不計
入贈與總額,納稅義務人可向國稅局申報上項股票贈與,由該分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
明書,憑此證明書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配偶名義變更,免繳納證券交易稅。
【2009/06/2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983519.shtml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