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大陸就學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所得稅
By Sandy
at 2013-05-12T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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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20130510財政部新聞稿:於大陸就學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大陸地區就學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配合教育部採認大陸學歷,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99年9月3日
以後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所列學校就讀者,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
第3目之5規定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教育部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2條規定於100年1月6日修正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並公告「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採認大陸大學學歷,
爰財政部100年7月20日台財稅第10000243130號令核釋,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99年9月3
日以後,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教育部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公告「大陸地區
高等學校認可名冊」所列學校就讀,或於99年9月2日前入學於上開名冊所列學校並繼
續就讀,且未有上開採認辦法第8條規定情形者,納稅義務人自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
結算申報起,得檢附大陸地區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依所得稅
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規定,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並得依同
條項第1款第2目規定,列報年滿20歲子女之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大陸地區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應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
所核發之公證書予以證明,並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民間之團體驗證。納
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在大陸地區學校就讀,其入學時間及就
讀學校之情形,符合上開規定者,納稅義務人自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得
檢附已依上開規定公證及驗證之大陸地區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張三的女兒張小華及年滿20歲的弟弟張四,101年度均於北
京大學就讀,該校為教育部公告「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採認之大陸大學,
故納稅義務人張三於102年5月份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報女兒張小
華及弟弟張四2人之免稅額(101年度82,000元/人),女兒張小華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
額(101年度25,000元/人),女兒張小華及弟弟張四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之醫藥費,
納稅義務人張三於申報所得稅時亦可申報列舉扣除,並應檢附依規定經公證及驗證之
大陸地區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及大陸醫院開出之醫藥費收據或
證明。
該局籲請注意,納稅義務人之未成年子女及成年子女,就讀教育部採認之大陸大學,
納稅義務人可列報其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免稅額,但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在
前揭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大學就學之成年兄弟姊妹,則僅能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5/10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72103&ctNode=2449&mp=1
=========
所以,扶養親屬免稅額、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醫藥費用列舉扣除...均可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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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大陸地區就學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配合教育部採認大陸學歷,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99年9月3日
以後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所列學校就讀者,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
第3目之5規定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教育部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2條規定於100年1月6日修正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並公告「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採認大陸大學學歷,
爰財政部100年7月20日台財稅第10000243130號令核釋,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99年9月3
日以後,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教育部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公告「大陸地區
高等學校認可名冊」所列學校就讀,或於99年9月2日前入學於上開名冊所列學校並繼
續就讀,且未有上開採認辦法第8條規定情形者,納稅義務人自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
結算申報起,得檢附大陸地區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依所得稅
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規定,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並得依同
條項第1款第2目規定,列報年滿20歲子女之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大陸地區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應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
所核發之公證書予以證明,並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民間之團體驗證。納
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在大陸地區學校就讀,其入學時間及就
讀學校之情形,符合上開規定者,納稅義務人自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得
檢附已依上開規定公證及驗證之大陸地區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張三的女兒張小華及年滿20歲的弟弟張四,101年度均於北
京大學就讀,該校為教育部公告「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採認之大陸大學,
故納稅義務人張三於102年5月份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報女兒張小
華及弟弟張四2人之免稅額(101年度82,000元/人),女兒張小華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
額(101年度25,000元/人),女兒張小華及弟弟張四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之醫藥費,
納稅義務人張三於申報所得稅時亦可申報列舉扣除,並應檢附依規定經公證及驗證之
大陸地區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及大陸醫院開出之醫藥費收據或
證明。
該局籲請注意,納稅義務人之未成年子女及成年子女,就讀教育部採認之大陸大學,
納稅義務人可列報其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免稅額,但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在
前揭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大學就學之成年兄弟姊妹,則僅能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5/10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72103&ctNode=2449&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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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扶養親屬免稅額、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醫藥費用列舉扣除...均可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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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eila
at 2013-05-15T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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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ary
at 2013-05-18T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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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san
at 2013-05-18T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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