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出資金收息偏低 改按台銀基準利率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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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出資金收息偏低 改按台銀基準利率課稅

2022-08-09 00:31 經濟日報/ 記者 陳姿穎/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如果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

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的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台灣銀行的基準利

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官員說明,原則上公司不能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人,除非與該公司間有業務往來,且有

資金融通必要。

北區國稅局舉例,A公司在申報201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國稅局發現其當年度資產負

債表有鉅額其他應收款,A公司說明是將資金暫時貸與他人,未列報利息收入,國稅局因

此按貸與他人金額3,128萬餘元,按當年度1月1日台銀基準利率2.616%計算利息收入81萬

餘元,並調整補稅。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52239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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