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高院首例╱連動債判決 銀行敗訴定讞 - 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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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Stock 看板]

作者: luluhihi (luluhihi) 看板: Stock
標題: [新聞] 高院首例╱連動債判決 銀行敗訴定讞
時間: Mon Apr 12 09:09:33 2010

1.原文連結:

今天的自由時報 我不會縮

2.內容:
非個別因素 非銷售瑕疵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國內爆發大規模連動債投資爭議逾一年半,
台灣高等法院終於出現投資人民事判決勝訴的案例,
判決被告中國信託商銀必須返還投資本金,由於該案是單純的連動債銷售,
銀行敗訴的理由並非個案的「個別因素」,更非「銷售瑕疵」,
讓銀行業者大為緊張,擔心未來銀行敗訴的個案會愈來愈多,將嚴重衝擊獲利。

中國信託指出,雖然此案判決定讞不得上訴,但該行仍將向高院提出「再審」的聲請,
認定此案仍未結案,不便表示意見;但根據了解,中國信託已依判決,
返還勝訴投資人投資金額七十二萬三百七十七元,同時依年息五%加計告訴期間利息。

該名投資人是在二○○五年十一月,經中國信託理專介紹,
購買了一百萬元的「CSFB三年港幣明日之星連動債」,
同時支付手續費七千七百九十四元,到期日為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投資期間曾領取配息二萬七千六百港幣,但到期贖回時只剩四萬一千餘港幣。

該投資人自認是保守型投資人,也曾向理專明確提出「保本」的要求,
但理專卻提供不保本的連動債,讓投資人誤以為此連動債保本,
在二○○八年九月十五日爆發雷曼兄弟倒閉事件後,更讓一百萬的投資本金無法收回,
因此控告中國信託及理專執行職務時有詐欺行為,導致投資人錯誤購買連動債;
另依信託法第二十二條及民法第五三五條,提出理專受託後
「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讓投資人遭受損害,
要求中國信託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但中國信託認為,該理專在銷售時,
已針對連動債的不保本性質及風險屬性盡到說明義務,
且在該檔連動債發生重大變動時,有依規定告知,投資人並未作
「任何退場指示」,認為控訴不成立。

無法證明 明確告知風險

該判決讓銀行業者震驚的原因有二:
第一、銀行主張有定期寄送對帳單及連動債訊息通知書給投資人,
已有善盡說明及告知風險義務;但法官認為,銀行提供的通知函是制式文件,
無法證明市場發生重大變化時,銀行文件真的讓投資人了解,
因此要求銀行應負舉證責任,但銀行無法提供說明錄音等其他證據,
證明自己有明確告知風險。

第二、投資人雖已在投資說明書及相關文件上「蓋章」,但法官認為,
蓋章僅能證明投資人有「用印事實」,無法證明理專有充分說明連動債的性質及風險;
且該份說明書中英文夾雜、字小又排列緊密,投資人也否認理專有讓他仔細閱讀文件,
進而了解不保本特性。對此,理專也無法舉證,因此敗訴。

詐欺罪證不足 仍須賠償

不過,投資人控告理專詐欺部分,因罪證不足判決無罪;
但違反信託法規定導致投資人損失部分,應予賠償,
賠償範圍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因此應扣除已領配息、贖回金額,投資人不可要求超過此範圍的金額。

3.心得/評論:

以我法律專業來看 這是消費者的重大勝利 是理專的大挫敗
一、沒錄音就沒有證明理專有盡到告知義務
二、蓋章不代表消費者理解

所以所有責任幾乎是銀行要扛。何解呢?
因為銀行有錢、有資訊,消費者應受到更多保障,這樣才公平。

銀行崩崩,拉回就是「買點」,首推兆豐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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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約翰是我們的王
不聽祂的話必亡
不信祂者死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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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Tracy avatarTracy2010-04-15
萌在哪?還漲咧
Jacob avatarJacob2010-04-19
我記得銀行是叫理專賠而不是銀行自己賠.......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0-04-20
有些連動債都英文 你覺得大部分都看的懂~ 銀行如果
自己不懂 硬是要推銷給消費者 本來就是銀行要負責 有些理
Kama avatarKama2010-04-24
專只顧推銷 銀行跟理專都要負責呀
Iris avatarIris2010-04-25
有登記的產品怎會不能賣 主要是行銷手段
Enid avatarEnid2010-04-29
新聞還沒發酵 等發酵你就知道了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0-05-02
這判例確實認一些認為簽名就輸定的人跌破眼鏡
Hardy avatarHardy2010-05-04
我比較好奇"保本"怎麼定義? 外幣匯差要算嗎?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0-05-07
自由的網址很短不用縮啊
Olivia avatarOlivia2010-05-12
那銀行該如何賣產品才保證消費者懂呢?
Noah avatarNoah2010-05-15
一個案例不見得會影響 重要的是會不會造成大部份法官的
自由心證 進而形成判例 我看這個案子要達到很困難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0-05-17
金融業的定義可能是虧手續費.利息 不虧本金吧
Yedda avatarYedda2010-05-19
對銀行業來說 給受災戶希望 官司多到打不停 輸的機率大增
Joe avatarJoe2010-05-22
這判例也許也許不見得讓敗率提高到形成風潮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0-05-26
對律師來說 輸贏都有生意 有律師事務所概念股嗎 XD
Bennie avatarBennie2010-05-27
但爭議金額的基數可以很高 這就夠緊張了
合解談判的河蟹度也大增 這就夠影響了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0-05-31
受災戶在吵的時候 金融業一定說上法院你們一定輸 快河蟹
Selena avatarSelena2010-06-02
現在河蟹唬人難度會大增啊 XD
Ida avatarIda2010-06-07
縮網址 http://ppt.cc/
Emma avatarEmma2010-06-09
有看有推
Wallis avatarWallis2010-06-11
會不會有可能這法官也被倒過對銀行很火大..
Adele avatarAdele2010-06-14
劉院長1900萬有希望拿回了
Kyle avatarKyle2010-06-17
和國外一樣 買產品都要錄音 和客服一樣
Kumar avatarKumar2010-06-17
這個判決很好
Ida avatarIda2010-06-18
政府總算為人民做了點事情了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0-06-21
理專也很可憐 賺的給銀行 賠的有份
Sarah avatarSarah2010-06-25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法官要玩死你就是這樣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0-06-30
蓋章=用印事實 不等於理解 那就都不用說拉 蓋章幹嘛!!
Jacob avatarJacob2010-07-04
song?
Erin avatarErin2010-07-06
合約用印,僅代表用印事實,無法證明有充分說明其性質及風險,
那,向銀行借款可以不用還了嗎?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0-07-08
理專不服的話可以自己告銀行啊,有何可憐的~
Enid avatarEnid2010-07-09
賣這種東西給人家本來就要說清楚風險,而不是避重就輕
David avatarDavid2010-07-13
詐騙集團也是讓受害人自己把錢交出來,也沒偷沒搶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0-07-16
詐騙集團是欺騙和有風險的產品是不同的
Iris avatarIris2010-07-16
不然有幾個賣彩券的人會跟你說明沒中的風險?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0-07-21
彩券廣告幾乎都是強調中了會有多爽吧!
Ingrid avatarIngrid2010-07-25
Song~~~
Hedy avatarHedy2010-07-28
法官要判贏就一句話:顯有理由,要判輸也是一句話:顯無
理由,判決文都是這樣寫的,法官最大
Lucy avatarLucy2010-07-30
下次跟仲介買房要記得說我要買會賺一倍的房
沒有就告翻他
Lucy avatarLucy2010-08-01
一年一倍好了 很合理吧 XD
Adele avatarAdele2010-08-03
我是理專直接離職了吧 業務性質的工作哪裡找不到
還賠勒
Rachel avatarRachel2010-08-08
good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0-08-09
我覺得這法官大概被銀行整過...........
David avatarDavid2010-08-09
照這麼說,開本票借錢也可以不用還了,只有用印事實
Cara avatarCara2010-08-12
不代表是我本人簽註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