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與發明兩種制度都有很吸引人的特質:
新型具即效性;
發明保護期長,且有較嚴謹的檢索、審查、修正流程。
一個物品發明,第一次申請是在台灣申請。
各位會給發明人怎樣的建議呢?
1. 新型/發明同時申請,三年內視狀況提發明實審。
2. 僅申請新型,半年內視狀況提大陸發明或新型申請案。
3. 僅申請發明,視狀況申請實審、提早公開、或改請新型。
謝謝各位的意見,或其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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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具即效性;
發明保護期長,且有較嚴謹的檢索、審查、修正流程。
一個物品發明,第一次申請是在台灣申請。
各位會給發明人怎樣的建議呢?
1. 新型/發明同時申請,三年內視狀況提發明實審。
2. 僅申請新型,半年內視狀況提大陸發明或新型申請案。
3. 僅申請發明,視狀況申請實審、提早公開、或改請新型。
謝謝各位的意見,或其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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