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看過許多板友討論關於公設保留地抵繳遺產贈與稅的規定諸多不合理之處
而現在新修訂的遺贈稅法第30條明確規定
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在這裡我有一個地方不是很明白
此項的財產價值,以公設保留地為例
是否為公告現值?
還是說是購入價值?
我覺得應該是前者比較有可能,但還是不是很確定
所以想請教各位,非常感謝...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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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現在新修訂的遺贈稅法第30條明確規定
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在這裡我有一個地方不是很明白
此項的財產價值,以公設保留地為例
是否為公告現值?
還是說是購入價值?
我覺得應該是前者比較有可能,但還是不是很確定
所以想請教各位,非常感謝...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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