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督利災損申報 15萬以下免勘驗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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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問答

台中陳先生問:

敏督利颱風造成台灣中部地區嚴重災情,應如何申報其災害損失,該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答覆:

依「敏督利颱風災害損失申報須知」,受災民眾應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

明文件向所轄稅捐機關提出勘驗申請,受災民眾可以保留稅捐機關核發的憑證,於明年5

月申報所得稅時列舉為扣除額或其他損失。

下列情形可免由稽徵機關勘驗,採書面審核:一、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災害損失金

額在新台幣15萬元以下者,得憑村(里)長或村(里)幹事簽章證明的損失清單,或由納

稅義務人自行拍照舉證,併同損失清單送所轄國稅局申報災害損失。二、營利事業所得稅

已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可憑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的損失清單、營利事業固定資

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申請書,其屬固定資產者,尚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財產目錄

、回復原狀已支付的憑證影本、災害現場及毀棄物照片(須加註日期)做為損害證明。

損失金額在150萬元以下的營利事業,可憑上列所附有關資料做為損害證明。(相關內容

請洽詢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第四股)

【2004/07/2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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