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金融業不良債權 產生收益年度才課稅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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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擬具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的課稅原則,同意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金融

機構不良債權的回收利益,可以依據「回收成本法」原則,在產生收益年度才認列所得課

稅。

對於資產管理公司關切處分附有擔保品的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時,如由資產管理公司自行買

回者,財政部規定需分成二階段申報繳稅,即當承受抵押物時即要認列收益課稅,日後若

出售抵押物時,再在出售年度按其收益繳納所得稅。抵押物如屬土地等不動產,依法土地

交易所得可以免稅。

財政部已經確定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相關的課稅規定,包括:

一、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的成本,應以支付成本的總價及其他必要支出如

手續費等,按實際成本認定。至於其參與競標不良債權的支出,包括行政規費、委外代辦

費、鑑價費及其他與競標相關的費用,應列為當年度營業費用。

二、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的不良債權應採成本回收法,在個別不良債權轉售、催收

或處分的收入大於其取得成本年度,認列收益,繳納營所稅。

三、資產管理公司取得金融機構的不良債權後如需自行催收者,應採權責基礎依約定利率

計算利息收入。資產管理公司為儘速收回不良債權,與債務人達成協議,以變更授信條件

或增補契約方式,修改原授信合約的約定利率者,應按其與授信戶新約定的利息繳納方式

,採權責發生制認列利息收入,依法課徵營所稅。

四、資產管理公司以其所持有的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以承受抵押物,日

後再將所取得的抵押物出售給第三人,應在承受抵押物時,認列處分不良債權損益,並在

實際處分抵押物時,認列處分資產損益,依法報繳營所稅。

五、資產管理公司自金融機構收購的不良債權,因已採用「成本回收法」做為損益計算年

度,因此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但財政部也補充規定,資產管理公司取得債權後,如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宣告

,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或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

取本金或利息,經資產管理公司取具符合稅法規定證明文件者,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並在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2004/09/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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