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公開發行股票 短報交易稅重罰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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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收購公開發行公司股票必須誠實報繳證券交易稅,財政部賦稅署稽核組最近挑選買賣公開

發行公司股票案件查稅,一納稅人被補稅達5,000萬元。稽核組仍繼續追查類似 案件,將

逐一移送稽徵機關補稅。

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最近查獲有價證券持有人,直接出讓公開發行公司股票時,股票受

讓人沒有依法按實際成交價格,填報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導致涉嫌短報證券交易稅。

賦稅署指出,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

易成交價格依規定稅率課徵之。同法第4條則規定,有價證券如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

讓人,證券交易稅代徵人為受讓證券人。

賦稅署稽核單位查獲的漏稅案例,稽核人員發現有人大量收購某公開發行公司股票,在這

段期間內,協議交易總價及成交股數後,並確實如約交付股款。不過,受讓證券者在申報

證券交易稅時,卻隨意填報每股成交金額,造成申報價遠低於實際成交價格的情形,以致

短報巨額證券交易稅。

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9條規定,代徵人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稅款

,並由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還要另處應代徵未代徵的應納稅額十倍以上、30倍以下

的罰鍰。

在稽核組所查獲的案件中,受讓人漏報證交稅總額約450萬元,經稅捐機關再處以十倍的

罰鍰後,總計連補帶罰的證交稅款高達5,000萬元。

賦稅署特別提醒證券交易稅代徵人,稽核組正在選查這類案件,若有此類股票交易行為者

,應依每股實際成交價格申報代徵證券交易稅,以免短報受罰。

【2004/03/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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