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合法節稅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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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anessa
at 2004-03-02T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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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最高行政法院最近一件判決指出,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申報遺產稅時,只要依民法

「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提出請求,就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分配所得後再計

稅,財政部八十六年的函釋,因增加法律所未規定的限制而無效。

財政部的函釋要求生存配偶必須提出法院確定判決,或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書才能申請有關

的差額分配。最高行政法院則認為,民法並無這些條件的限制,該請求權是專屬於配偶的

債權請求權,在依法課稅的原則下,只要配偶提出請求,就應適用。

至於如何查核此債權的債值,法院認為這是稅捐機關課徵技術的問題,應由稅捐機關規劃

一套有效的方式來審核,而不是加列條件限制民眾行使權利,才是正辦。

本案的張姓被繼承人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死亡,劉姓太太代表子女共十名繼承人申報遺產

,遺產總額合計6400萬元;但稅捐單位發現張另有存款、投資、股權等共800多萬元,核

定遺產總額為7200多萬元,應納稅額1588萬餘元,漏報稅額349萬餘元,另加罰一倍罰鍰3

49萬元。

劉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就其持股等提出辯解,並主張應扣除「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

,及免除其罰鍰。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未採劉女對於股權等部分的說詞,但就劉女主張扣除剩餘財產分配後再

計稅的要求,明確宣告財政部八十六年的函釋已逾越法律規定而無效,要求財政部台灣省

中區國稅局應另為適法處分,罰鍰部分因相牽連,也應一併重為處分。

中區國稅局不服輸,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指不應只憑生存配偶的片面主張,即同意

由遺產總額中扣除剩餘財產的差額分配。

稅捐單位認為,如果生存配偶分的剩餘財產多,遺產相對減少,其他繼承人就分得少;其

他繼承人如無異議,就會出具同意書,如有異議,則應透過民事途徑爭取,稅捐機關不宜

介入私權爭議,因此才有函釋內容的條件限制,而張家十名繼承人也確有訴訟紛爭進行中



最高行政法院支持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認為中區國稅局的上訴無理由,中區國稅局

敗訴確定。

【2004/03/02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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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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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個人怎麼報稅

Zora avatar
By Zora
at 2004-03-01T16:56
※ 引述《carent (兄弟總冠軍.興農作陪)》之銘言: : ※ 引述《Haward (弱雞男)》之銘言: : : 1.只要你滿20歲有工作能力,又非學生,就要獨立報稅 : : (因為你父母已不需扶養你了...名義上) : 小小補充: : 93年報的個人綜所稅是針對92年度全年所得 : ...

我不是學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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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y
at 2004-02-29T22:57
我25了我年收入是40萬但公司才申報19萬多那不要繳吧 還是要繳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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