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扶養費 不能列報免稅額 - 所得稅

By Wallis
at 2005-03-15T17:39
at 2005-03-15T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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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實例》支付扶養費 不能列報免稅額
記者 林杰兒
【案例】「因誤會而結合,因了解而分開」,由於對生活理念的嚴重落差,
陳龍與妻子結縭九年的婚姻關係畫上句點。離婚訴請獲准後,陳龍取得大兒
子的監護權,次子與三子的監護權則歸前妻所有,法院並裁決經濟狀況較佳
的陳龍,每月必須直接從薪資中扣款,付給前妻與兩名小孩兩萬元的扶養費。
雖然與前妻分道揚鑣,不過陳龍還是克盡為人父的責任,每月的扶養費定時
匯出,偶而也會前往探視兩名小孩。
今年申報所得稅時,除了申報大兒子的扶養扣除額,陳龍也「理所當然」申
報次子與三子的免稅額共14.8萬元,不過,國稅局卻認為,「金錢支助僅為
扶養義務的一部分,應由實際監護人申報相關減除免稅額」,而剔除陳龍列
報的受扶養親屬免稅額。
【解析】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的規定,納稅義務人的子女
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但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而受納
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可享有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的權利。因此,陳
龍得據此申報減除大兒子的扶養扣除額。
另依民法第1116條之2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結婚
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到影響」,陳龍因此向行政法院力爭,自己的確按月給
付給兩名小孩扶養費,雖非法律上的「監護人」,但卻是實際的「扶養者」,
豈有不准申報適用扣除額之理?
不過,剔除陳龍原列報免稅額的國稅局則主張,從原告所提出的相關地方法
院民事判決與執行命令,的確顯示原告對次子與三子的扶養事實,不過,
「扶養」僅是「監護」的一部分,不能因此即享有扶養親屬的免稅額。
國稅局認為,監護權的有無,雖然不是免稅額准駁的唯一依據,不過從最高
法院過去的判例來看,均認為所謂「監護」,除了意味生活扶養的照護之外,
更包括子女的教育、身心健全發展與培養倫理道德等品行,不僅是物質上扶
養費的支付而已。
而陳龍前妻目前除實際照顧兩名子女的日常生活起居,更須負擔其法律上的
監護義務,所負擔的「扶養義務」自然較陳龍為重,考量雙方的實際扶養狀
況,自然應由受扶養親屬的母親(即監護人)申報扶養減除相關免稅額。
行政法院最後也支持這樣的看法,認為陳龍固有按月給付扶養費的事實,不
過兩名小孩與母親共同居住設籍同址,並由其申報扶養,不論生活起居、身
心實質照護,乃至倫理道德、人格教育的養成,甚至法律上的監護人責任,
都由陳龍前妻一肩負擔,未免其經濟陷於困頓,影響對受扶養親屬的監護義
務,認為仍應由其享有申報免稅額的權利。
(資料來源: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708號判決)
【2005/03/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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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林杰兒
【案例】「因誤會而結合,因了解而分開」,由於對生活理念的嚴重落差,
陳龍與妻子結縭九年的婚姻關係畫上句點。離婚訴請獲准後,陳龍取得大兒
子的監護權,次子與三子的監護權則歸前妻所有,法院並裁決經濟狀況較佳
的陳龍,每月必須直接從薪資中扣款,付給前妻與兩名小孩兩萬元的扶養費。
雖然與前妻分道揚鑣,不過陳龍還是克盡為人父的責任,每月的扶養費定時
匯出,偶而也會前往探視兩名小孩。
今年申報所得稅時,除了申報大兒子的扶養扣除額,陳龍也「理所當然」申
報次子與三子的免稅額共14.8萬元,不過,國稅局卻認為,「金錢支助僅為
扶養義務的一部分,應由實際監護人申報相關減除免稅額」,而剔除陳龍列
報的受扶養親屬免稅額。
【解析】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的規定,納稅義務人的子女
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但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而受納
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可享有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的權利。因此,陳
龍得據此申報減除大兒子的扶養扣除額。
另依民法第1116條之2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結婚
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到影響」,陳龍因此向行政法院力爭,自己的確按月給
付給兩名小孩扶養費,雖非法律上的「監護人」,但卻是實際的「扶養者」,
豈有不准申報適用扣除額之理?
不過,剔除陳龍原列報免稅額的國稅局則主張,從原告所提出的相關地方法
院民事判決與執行命令,的確顯示原告對次子與三子的扶養事實,不過,
「扶養」僅是「監護」的一部分,不能因此即享有扶養親屬的免稅額。
國稅局認為,監護權的有無,雖然不是免稅額准駁的唯一依據,不過從最高
法院過去的判例來看,均認為所謂「監護」,除了意味生活扶養的照護之外,
更包括子女的教育、身心健全發展與培養倫理道德等品行,不僅是物質上扶
養費的支付而已。
而陳龍前妻目前除實際照顧兩名子女的日常生活起居,更須負擔其法律上的
監護義務,所負擔的「扶養義務」自然較陳龍為重,考量雙方的實際扶養狀
況,自然應由受扶養親屬的母親(即監護人)申報扶養減除相關免稅額。
行政法院最後也支持這樣的看法,認為陳龍固有按月給付扶養費的事實,不
過兩名小孩與母親共同居住設籍同址,並由其申報扶養,不論生活起居、身
心實質照護,乃至倫理道德、人格教育的養成,甚至法律上的監護人責任,
都由陳龍前妻一肩負擔,未免其經濟陷於困頓,影響對受扶養親屬的監護義
務,認為仍應由其享有申報免稅額的權利。
(資料來源: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708號判決)
【2005/03/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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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問一下有關扣繳憑單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05-03-12T14:12
at 2005-03-12T14:12
所得稅金額似乎有點太離譜ㄌ

By Oliver
at 2005-03-11T23:45
at 2005-03-11T23:45
看病的收據?

By Eden
at 2005-03-11T23:36
at 2005-03-11T23:36
扶養姐妹的問題

By Mason
at 2005-03-11T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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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05-03-11T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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