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制喪失新穎性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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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收到一件OA
審查委員用專利法第23條核駁
本國引證案的申請日是2010/11/16 公開日是2011/7/16
本案的申請日是2012/4/24 優先權日是2011/4/25
我的想法是
1.引證案是在本案申請前已公開,不滿足「申請在前公開在後」的擬制喪失新穎性要件,
該引證案不能作為核駁擬制喪失新穎性的引證文件
2.本案的優先權日早於引證案的公開日,該引證案也無法作為核駁新穎性的引證文件
3.審查委員應該用專利法第31條第1項核駁本案比較合理

不知道我的想法是否正確
希望版上的高人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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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den avatarEden2015-08-07
請看施行細則13條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5-08-12
(3) → 2010/11/16 < 2011/04/25 < 2011/07/16
Delia avatarDelia2015-08-14
申請日基準是看優先權案的申請日,不是看該申請國申請日。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5-08-16
所以審委沒錯的。
Madame avatarMadame2015-08-20
你把他想得太複雜了
Sarah avatarSarah2015-08-23
通常台灣案就從說明書加些莫名奇妙小到不行的克服新穎
性就可以克服23條 台灣沒擬制進步性這東西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5-08-27
讚! piglauhk真是高手,有建設性的建議。
Enid avatarEnid2015-09-01
通常台灣的審查員不到最後一步都不會[只]用 第23條來駁
申請案 會用到就代表沒梗 好好處理 過的機會很高
Puput avatarPuput2015-09-05
請問 若本國引證案也有優先權日呢? 怎麼比?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5-09-07
答案還是 3喔?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5-09-10
這種情況應該是1.
反正申請日的基準就是優先權日。
Jacob avatarJacob2015-09-11
ok 這樣清楚了 感謝
Donna avatarDonna2015-09-15
引證為本國案,且為不同人不同日申請,其申請日早於
本案優先權日,但引證公開日晚於本案優先權日(不適用
新穎性),適用擬制喪失新穎性
Andy avatarAndy2015-09-17
想想為什麼要訂擬制喪失新穎性這條 原因是什麼 就不會搞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