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一件OA
審查委員用專利法第23條核駁
本國引證案的申請日是2010/11/16 公開日是2011/7/16
本案的申請日是2012/4/24 優先權日是2011/4/25
我的想法是
1.引證案是在本案申請前已公開,不滿足「申請在前公開在後」的擬制喪失新穎性要件,
該引證案不能作為核駁擬制喪失新穎性的引證文件
2.本案的優先權日早於引證案的公開日,該引證案也無法作為核駁新穎性的引證文件
3.審查委員應該用專利法第31條第1項核駁本案比較合理
不知道我的想法是否正確
希望版上的高人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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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委員用專利法第23條核駁
本國引證案的申請日是2010/11/16 公開日是2011/7/16
本案的申請日是2012/4/24 優先權日是2011/4/25
我的想法是
1.引證案是在本案申請前已公開,不滿足「申請在前公開在後」的擬制喪失新穎性要件,
該引證案不能作為核駁擬制喪失新穎性的引證文件
2.本案的優先權日早於引證案的公開日,該引證案也無法作為核駁新穎性的引證文件
3.審查委員應該用專利法第31條第1項核駁本案比較合理
不知道我的想法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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