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2億本票 銀行判付75萬 - 銀行
By Charlotte
at 2011-06-30T09:26
at 2011-06-30T09:26
Table of Contents
這是自由時報的報導
那張票是裕融開給台新票券(後來併入台新銀)的商業本票
另外在司法院網站也可查到判決,是台北地院「98年度重訴字第349號」,太長就不貼了
撿到2億本票 索6千萬報酬 判給75萬
台北市松江路與南京東路的騎樓,就是當初女子撿到本票的地點(記者王藝菘攝)
〔記者劉志原、呂清郎/台北報導〕民眾若是撿到遺失的本票,這和撿到現金不同,報酬
可是差很大!
10年後缺錢 想起索報酬
一名已積欠銀行300餘萬債務的張姓女子,想起88年間撿到台新銀行5張面額共2億3萬元的
本票,當年歸還銀行後未索取報酬,97年間,她要求台新銀行依民法給付本票面額10分之
3,也就是6千萬元的報酬給她,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本票能透過掛失止付等方式防堵損失
,不能與金錢的遺失同視,張女只能請求本票「凍結」3個月「利息錢」的3成,所以僅判
張女可獲75萬元;本案仍可上訴。
台新金控對此表示,將待收到判決書後,由法務人員與律師研究金額合不合理,再決定是
否上訴。
法界人士指出,張女早年擔任保險業務員,專跑律師客戶,可能因此熟悉法律,是法院常
客,她經常提告,告過公車司機、進修班同學、法院書記官,也多次聲請法官迴避審理她
的案件,她因欠卡債已獲裁准更生,暫不得過奢華生活,目前戶籍設在新店戶政事務所,
記者昨至她新店住處,鄰居說張女房屋應已遭法拍,3年前已搬離,無法得知其回應。
判決書指出,本票遺失後,發票人可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若3個月內無人申報權利,法
院即可宣告本票無效,法官認為,台新銀行在這3個月內,無法動用這2億3萬元,依年利5
%計算,會有250萬元利息損失。
法院判 利息3成應給75萬
法官認為,張女撿到本票次日,即物歸原主,有權請求給付報酬,本票被張女撿到次日即
還給台新,讓台新省下3個月催告時間,減少250萬元的利息損失,法官認為,張女可請求
的金額為250萬元的3成,故判台新應給付張女75萬餘元。
張女主張,88年間她任職於新光人壽,於北市松江路、南京東路騎樓,撿到當時台新票券
公司持有,由裕融公司開出的5張本票,當時由台新票券作業部經理孫樹柏在次日領回。
案發9年後,台新證已併入台新國際商銀,張女於97年間,向台新請求給付本票面額3成報
酬6千萬元,但台新主張,當年已送她一份禮物當成報酬,拒絕再付。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當年雙方未簽下和解書,張女也未表示放棄請求報酬權,依舊民法,
給付報酬的請求權時效為15年,比現行新法半年長,她在88年撿到本票,97年要求銀行給
付,98年提告,未逾時效。
--
那張票是裕融開給台新票券(後來併入台新銀)的商業本票
另外在司法院網站也可查到判決,是台北地院「98年度重訴字第349號」,太長就不貼了
撿到2億本票 索6千萬報酬 判給75萬
台北市松江路與南京東路的騎樓,就是當初女子撿到本票的地點(記者王藝菘攝)
〔記者劉志原、呂清郎/台北報導〕民眾若是撿到遺失的本票,這和撿到現金不同,報酬
可是差很大!
10年後缺錢 想起索報酬
一名已積欠銀行300餘萬債務的張姓女子,想起88年間撿到台新銀行5張面額共2億3萬元的
本票,當年歸還銀行後未索取報酬,97年間,她要求台新銀行依民法給付本票面額10分之
3,也就是6千萬元的報酬給她,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本票能透過掛失止付等方式防堵損失
,不能與金錢的遺失同視,張女只能請求本票「凍結」3個月「利息錢」的3成,所以僅判
張女可獲75萬元;本案仍可上訴。
台新金控對此表示,將待收到判決書後,由法務人員與律師研究金額合不合理,再決定是
否上訴。
法界人士指出,張女早年擔任保險業務員,專跑律師客戶,可能因此熟悉法律,是法院常
客,她經常提告,告過公車司機、進修班同學、法院書記官,也多次聲請法官迴避審理她
的案件,她因欠卡債已獲裁准更生,暫不得過奢華生活,目前戶籍設在新店戶政事務所,
記者昨至她新店住處,鄰居說張女房屋應已遭法拍,3年前已搬離,無法得知其回應。
判決書指出,本票遺失後,發票人可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若3個月內無人申報權利,法
院即可宣告本票無效,法官認為,台新銀行在這3個月內,無法動用這2億3萬元,依年利5
%計算,會有250萬元利息損失。
法院判 利息3成應給75萬
法官認為,張女撿到本票次日,即物歸原主,有權請求給付報酬,本票被張女撿到次日即
還給台新,讓台新省下3個月催告時間,減少250萬元的利息損失,法官認為,張女可請求
的金額為250萬元的3成,故判台新應給付張女75萬餘元。
張女主張,88年間她任職於新光人壽,於北市松江路、南京東路騎樓,撿到當時台新票券
公司持有,由裕融公司開出的5張本票,當時由台新票券作業部經理孫樹柏在次日領回。
案發9年後,台新證已併入台新國際商銀,張女於97年間,向台新請求給付本票面額3成報
酬6千萬元,但台新主張,當年已送她一份禮物當成報酬,拒絕再付。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當年雙方未簽下和解書,張女也未表示放棄請求報酬權,依舊民法,
給付報酬的請求權時效為15年,比現行新法半年長,她在88年撿到本票,97年要求銀行給
付,98年提告,未逾時效。
--
Tags:
銀行
All Comments
By Necoo
at 2011-07-03T17:15
at 2011-07-03T17:15
By Joseph
at 2011-07-07T00:20
at 2011-07-07T00:20
By Sarah
at 2011-07-08T15:42
at 2011-07-08T15:42
By Damian
at 2011-07-12T10:37
at 2011-07-12T10:37
Related Posts
想請問 ATM的 "繳費" 選項有沒有上限30000的限制?
By Hedy
at 2011-06-30T00:39
at 2011-06-30T00:39
星展銀行的網路銀行主機放在新加坡……
By Audriana
at 2011-06-29T23:11
at 2011-06-29T23:11
台銀新的可扣款消費金融卡
By Suhail Hany
at 2011-06-29T18:05
at 2011-06-29T18:05
臺灣銀行--【變形金剛-黑月降臨】精鑄級銀幣 7/1開賣
By Anonymous
at 2011-06-29T13:55
at 2011-06-29T13:55
台灣銀行獲准紐約設分行
By Oliver
at 2011-06-29T00:19
at 2011-06-29T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