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列呆帳損失的問題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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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碰到一個問題

A.營利事業提列壞帳是依照應收的1%提列的

但是稅法上又有一條是說

B."前三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

以上這條我就不太懂 若我要申報97年的所得稅

各年度申報的數字如下壞帳損失 94年 100,000
95年 200,000
96年 300,000

所以 我97年可以申報的壞帳損失就是(100,000+200,000+300,000)/3=200,000

這條的意涵是這樣嗎?

那 "1% 的限額" 跟 "前三年平均數" 這2種上限可以一起合併計算嗎?

還是說 只能擇一計算之?

看完法條實在還是很模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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