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地逾40年 土增稅最高減40% - 稅務

Rachel avatar
By Rachel
at 2010-06-17T13:16

Table of Contents

出售長期持有土地,土增稅減徵優惠年限放寬,土地所有權人在民國57年以前即持有的土

地,實際持有年期不再被白白犧牲,財政部已同意納入減徵範圍,土地持有總年期達40年

以上者,土增稅最高級距稅率將自40%降到32%。財政部過去因拒絕將民國57年實施平均地

權條例前,已持有土地者的土地持有年期納入土增稅減徵範圍,導致長期持有土地者可享

有的減徵優惠被迫縮水,部分持有土地逾40年以上的所有權人,甚至完全無法享有最高減

徵40%的降稅優惠,徵納官司不斷。

國內房地產熱潮不退,財政部發現大面積與長期持有土地交易件數有增加趨勢,以致納稅

人對現行出售長期持有土地減徵土增稅優惠不利土地所有權人的現象亦發出不滿。

鑑於過往作法確有侵害人民權益之嫌,財政部已決定從寬認定長期土地持有者的實際持有

起算點,並同意現有行政救濟中的爭訟案件,均改按從寬規定處理。重新換算後,持有年

期逾40年者,即給予最高減徵40%土增稅的優惠。

舉例來說,甲在99年5月8日申報出售一筆土地,該筆土地是在民國56年4月3日繼承取得,

而民國57年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後,甲所繼承的A地第一次規定地價(就是原規定地價)之

日是在民國66年10月1日。

依據舊規定,甲的持有期需從第一次規定地價即66年10月1日計算至出售當年(99年5月8

日)共計32年,僅能減徵30%土增稅,但按新規定更改換算年限後,則可自繼承取得土地

當年(56年4月3日)起算,持有年期達到43年,減徵比率因此可擴大至40%。

財政部已發布最新規定,放寬長期持有土地減徵土增稅的「持有期間起算點」,凡取得土

地所有權時點在「第一次規定地價」之前者,均回歸民法第758條及759條規定,不再從第

一次規定地價那天開始起算持有期間。

所謂長期持有土地減徵土增稅,係針對持有土地超過20年、30年及40年以上者,就各級累

進稅率超過最低稅率(20%)以上的差額稅率部分計算減徵,減徵比率最低20%,最高40%

,持有越久,減徵的稅額就越多。

土地所有權人持有期間的認定原則,是以正式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時點開始計算,如買賣或

贈與以所有權登記日,繼承則以繼承發生日。例外情形則如夫妻間贈與土地,因贈與移轉

時未課徵土增稅,再次移轉時,得以贈與人最初取得土地當天起算持有年限。

http://udn.com/NEWS/MEDIA/5668598-2358470.gif

【2010/06/1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668598.shtml

--
Tags: 稅務

All Comments

可幫忙整理最新稅法、解釋令的機構?

Todd Johnson avatar
By Todd Johnson
at 2010-06-16T19:12
※ 引述《changcpa (加油!)》之銘言: : 小弟有個問題想詢問版上的強者: : 我之前去聽一位會計師演講,他提到有一個機構(股務代理協會...我忘了XD) : 能幫忙統整最新的稅法、解釋令,並能定時寄到訂戶的e-mail信箱(每年要付 : $10,000)。 : 由於很多實務界的人士強力推薦這個機構 ...

稅務問答/無償為子女購農地 課贈與稅

Doris avatar
By Doris
at 2010-06-16T14:13
屏東市江先生問:以自己資金無償為子女購買作農業使用農地,有無免稅適用?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以自己資金無償為子女購買農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 第3款規定,係屬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並無同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農業用地不計入贈與總 額之適用。該分局進一步指出,「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 ...

稅務問答/增設據點 應另行辦營業登記

Ursula avatar
By Ursula
at 2010-06-16T14:11
中壢市詹先生來電詢問:增設營業據點,是否應另行辦理營業登記及如何辦理申報?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38條規定,營業人 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按期申報銷 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該固定營業場所係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 ...

娛樂稅 下月起大清查

George avatar
By George
at 2010-06-16T14:10
全國稅捐機關將同步自7月1日起執行娛樂稅稅籍清查,至9月30日止為期三個月。 財政部提醒有提供娛樂活動或設備供人使用,卻未辦理稅籍登記或漏未報繳娛樂稅者,應 在稅捐機關展開清查行動前,自動補辦登記並補稅以免受罰。 地方稅捐機關為健全稅籍,維護租稅公平及防杜逃漏,今(99)年7月1日起將開始執行娛 樂稅 ...

代辦留學佣金 須課徵營業稅

Anonymous avatar
By Anonymous
at 2010-06-16T14:06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代辦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的佣金收入, 非屬與外銷有關的勞務,需課徵5%的營業稅。 國稅局指出,營業人在國內代辦留學、遊學服務,如申請留學、遊學的學生,在國外學校 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等等手續,國外學校支付的佣金收入,因其勞務提供地點以及使用地 點均在中華民國境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