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增設據點 應另行辦營業登記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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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市詹先生來電詢問:增設營業據點,是否應另行辦理營業登記及如何辦理申報?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38條規定,營業人

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按期申報銷

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該固定營業場所係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固定場所,包

括總機構、管理處、分公司、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場、機房、倉棧、礦場、建築

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處、辦事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其他

類似場所等。

【2010/06/1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6669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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