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提供網拍資料 財政部要罰 - 稅務

By Charlotte
at 2005-08-20T23:50
at 2005-08-20T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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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篇裡推文太多,簡單整理一下我的想法。
稅捐機關雖依稅捐稽徵法30條,得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納稅義務人以外的有關機
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惟於蒐集個人資料時,亦應遵守電
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稅稽法30條僅係授權予稅捐機關為調查,以維稅政;與個資法係因應科技發展,規
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與利用,以維護社會秩序,兩者立法目的不同。除非稅捐稽徵法
就個人資料蒐集利用有特別規定,否則仍應有個資法適用。且個資法就公務機關蒐
集個資有要件及違反效果等規定,行政機關亦應遵守。
本例而言,應注意者為個資法第七條之規定。調查課稅相關之資料,固為國稅局之
職責,惟本例中若要求網拍業者提供「全部」客戶資料,而非依不同情形,例如超
過某額度應課以賦稅的客戶資料才須提供,或僅註冊尚未成交不須提供,或客戶間
詢價的留言是否應提供等等,恐難符合「特定目的」及「必要範圍」。將全部使用
者均列入調查範圍,也有違人性尊嚴之虞。
過去曾見過稅捐機關為調查稅務案件,即發函予金融機構,函中未具體指明須哪些
相關資料,籠統地就稱本局為調查○○○贈與稅案件,請將該客戶之一切資料送本
局。金融機構則不得不將「全部」資料送往稅捐機關,甚至可能包括跟贈與不相關
者。例如在調查親屬間贈與,卻把帳戶裡所有往來資料都要去,還看過提款卡密碼
單..。
管見以為,稅務案件受調查之第三人,於行政機關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時應提供文件
資料,固無疑義。惟若行政機關於不符合個資法規定,要求提供資料時,似應得要
求行政機關說明其特定目的及蒐集之範圍,否則得予以拒絕。
--
※ 編輯: kai761 來自: 211.74.216.160 (08/20 23:55)
推 roura:了解而且贊同。不過原po是對於怎麼罰有意見, 218.161.21.61 08/21
→ roura:為什麼會把重點放在國稅局蒐集資料的依據? 218.161.21.61 08/21
→ roura:(知道我為何會有點雞同鴨講的感覺了 XD )明日再回~ 218.161.21.61 08/21
推 kai761:哦,可能我不太清醒吧,一開始只想開罰的依據,但後 211.74.216.160 08/21
→ kai761:才看到是要"全部"資料,若要求不合理,開罰或許就有 211.74.216.160 08/21
→ kai761:疑問.. 211.74.216.160 08/21
推 roura:是喔~ 那看起來我可以不用回文了。 218.161.9.249 08/21
→ joggily:90/2/27 台財融第90727360號函 有規定 218.168.230.28 08/21
推 kai761:嗯,補充加個"(一)"字,雖如此但我在處理案件時,還220.141.224.198 08/21
→ kai761:是見過敘明案情跟理由,寫得非常簡略籠統的220.141.224.198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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