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單之利息申報疑問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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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本次申報綜所稅申報,其中投資型保單之配息要如何申報呢?

是否保險公司要寄送相關憑單給被保險人?亦或是被保險人要主動向保險公司申請?

聽說好像從99年1月1日以後,所購買的的投資型保單之配息部份就要申報所得稅嗎?

那投資標的為外幣(例如:澳幣、美金.....ETC.)是歸在海外所得嗎?那沒超過規定上限
,是否仍要申報呢?

最後一問,那像有些高收益債基金是以本金拿來配息給被保險人?(這部份是黑心保險業
務員不會告訴你的部份...嘿嘿)那這部分要歸類在配息部份嗎?

這部份好像主管機關--金管會也沒相關函令解釋,稅捐機關也沒特別說明~~

請有於上述期間後,投保投資型保單的各位,申報綜所稅注意一下,以免短漏報,
之後,有所裁罰~~

麻煩去年有申報過此部份的專家人士,說明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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