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是植物人的扶養問題 - 所得稅
By Daniel
at 2013-05-09T01:24
at 2013-05-09T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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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lOlOlOlOlO (二進位)》之銘言:
: 首先說明一下家裡的狀況,
: 家裡一共六個人,父母健在,共有四個姐弟
: 最大的姐姐是無任何自我意識的植物人,
: 目前三個兄弟都想要在報稅時扶養父母,
: 但其中會有一個人就沒辦法報,
: 想請問,親屬是植物人可以扶養嗎?
: 報父母一定可以,但如果是姐弟的話,是不是就不行了?
: (父母早已年邁退休已久)
: 謝謝m(_ _)m
依所得稅法第17條1項1款3目規定:
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
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是以,倘符合「身心障礙」之規範,則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其次,列舉3則財政部解釋函令供參:
1.釋示函令標題:有關身心障礙證明之規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編者註:現行第1款)之規定,
申報其身心殘廢(編者註:現為身心障礙)親屬之扶養寬減額者,應依同法
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檢附醫生證明書;惟納稅義務人如確實無法取得該證明
書者,稽徵機關應派員調查核定之。
說明:二、納稅義務人有身心殘廢之扶養親屬,如於第一次申報時已檢附證明或經
稽徵機關調查屬實,稽徵機關應專案登記,嗣後納稅義務人不須逐年檢
附證明。
(財政部65/07/23台財稅第34888號函)
2.釋示函令標題:數人同扶養一親屬可協議由其中1人申報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2人以上在同一年度內輪流扶養其直系尊親屬者,應協議推定其中1人申報扶養親屬
寬減額。
(財政部64/10/07台財稅第37217號函)
3.釋示函令標題:所稱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
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
第2款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前開免稅
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
(財政部89/09/07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
此外,倘符合規定,尚可依同法17條1項2款3目4小目規定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
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萬元。(按:101年度$1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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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快去找醫院證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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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說明一下家裡的狀況,
: 家裡一共六個人,父母健在,共有四個姐弟
: 最大的姐姐是無任何自我意識的植物人,
: 目前三個兄弟都想要在報稅時扶養父母,
: 但其中會有一個人就沒辦法報,
: 想請問,親屬是植物人可以扶養嗎?
: 報父母一定可以,但如果是姐弟的話,是不是就不行了?
: (父母早已年邁退休已久)
: 謝謝m(_ _)m
依所得稅法第17條1項1款3目規定:
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
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是以,倘符合「身心障礙」之規範,則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其次,列舉3則財政部解釋函令供參:
1.釋示函令標題:有關身心障礙證明之規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編者註:現行第1款)之規定,
申報其身心殘廢(編者註:現為身心障礙)親屬之扶養寬減額者,應依同法
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檢附醫生證明書;惟納稅義務人如確實無法取得該證明
書者,稽徵機關應派員調查核定之。
說明:二、納稅義務人有身心殘廢之扶養親屬,如於第一次申報時已檢附證明或經
稽徵機關調查屬實,稽徵機關應專案登記,嗣後納稅義務人不須逐年檢
附證明。
(財政部65/07/23台財稅第34888號函)
2.釋示函令標題:數人同扶養一親屬可協議由其中1人申報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2人以上在同一年度內輪流扶養其直系尊親屬者,應協議推定其中1人申報扶養親屬
寬減額。
(財政部64/10/07台財稅第37217號函)
3.釋示函令標題:所稱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
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
第2款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前開免稅
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
(財政部89/09/07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
此外,倘符合規定,尚可依同法17條1項2款3目4小目規定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
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萬元。(按:101年度$1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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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快去找醫院證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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