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補稅通知,原因是之前申報的扶養被取消
對扶養規範看了後還是不太懂想請問一下。
姐姐住國外,目前小孩(小二&小六)在台灣念書住我們家,基本上就是我跟母親在照顧。
想問一下這樣的狀況到底有無符合 扶助 & 養育?
因為退回的文件中螢光筆畫了一筆未共同生活 跟 只提供經濟援助不算是扶養。
目前實際狀況就不只是經濟上的提供,而是生活一切。
姐姐本身在國外無"台灣"的收入,所以在台灣並無報稅。
另外如果被要求提供 共同居住的證明應該提供些什麼?
電話去國稅局問只說每個家庭都不一樣要自己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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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扶養規範看了後還是不太懂想請問一下。
姐姐住國外,目前小孩(小二&小六)在台灣念書住我們家,基本上就是我跟母親在照顧。
想問一下這樣的狀況到底有無符合 扶助 & 養育?
因為退回的文件中螢光筆畫了一筆未共同生活 跟 只提供經濟援助不算是扶養。
目前實際狀況就不只是經濟上的提供,而是生活一切。
姐姐本身在國外無"台灣"的收入,所以在台灣並無報稅。
另外如果被要求提供 共同居住的證明應該提供些什麼?
電話去國稅局問只說每個家庭都不一樣要自己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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