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弟弟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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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xaliscat (oxaliscat)》之銘言:
: 我的父親是國小老師 (不須報稅)
: 我是否可以扶養我唸高中的弟弟呢?

slothbear:財政部74/06/10台財稅第17312號函 05/20 14:40

幫貼釋函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免納所得稅之個人,其未滿二十歲
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無謀生能力之子女,不得由其
已滿二十歲之子女列報為同胞兄弟姊妹扶養親屬寬減額。

說明:

二、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規定,免稅所得者之子女不得
由其親屬列報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立法意旨,係防止免稅所得者,將子女交
由他人申報扶養,以規避稅負。

(財政部74/06/10台財稅第1731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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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

第4條 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一、現役軍人之薪餉。
二、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
教職員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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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arah avatarSarah2010-05-24
財政部74/06/10台財稅第17312號函
Belly avatarBelly2010-05-28
爬文後發現這釋函在板上出現好多次了 XD
Ula avatarUla2010-05-30
用比較不禮貌的說法,就是得了便宜還賣乖吧…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0-06-03
老一輩的想法大概是,(免稅額)能用則用,不用就浪費了~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