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申報繳納? - 所得稅

By Edwina
at 2007-10-20T16:28
at 2007-10-20T16:28
Table of Contents
(有錯請指正)
※ 引述《thinkstraw (一直微笑)》之銘言: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
: 其當年度之所得稅應如何申報納稅?
A 無配偶居住於境內 (亦未被申報扶養)
適用所得稅法 第十七條之ㄧ (免稅額&扣除額須經換算)
第七十一條之ㄧ前段
(死亡或離境時結算申報之換算減除)
個人於年度進行中因死亡或離境,依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
算申報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應分別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
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
(死亡離境之結算申報)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本法規定應
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
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之規定辦
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後略)
B 有配偶居住於境內 或 被申報扶養
適用所得稅法 第七十一條之ㄧ但書 (與配偶合併申報)
(死亡離境之結算申報)
(前略)。但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
仍應由其配偶依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與 A 不同之處在於: 免稅額及扣除額可用整年扣除
-----------
以下摘錄高雄市國稅局網頁
http://www.ntak.gov.tw/SNewsDetail.aspx?ID=4359
發佈單位 服務科
主題
納稅義務人或被扶養親屬於年度中死亡,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發佈內容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其配偶於95年度中死
亡,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免稅額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如下: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於年度中死亡,應依實際情形按下列方式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一、死亡者遺有配偶者,應由其配偶依法於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合併辦理申報,其免稅額
仍可按全額77,000元減除,若年滿70歲則可減除115,500元。
二、死亡者被列報為扶養親屬者,應由列報扶養死亡者之納稅義務人依法於年度結算申
報期間合併辦理申報,其免稅額仍可按全額77,000元減除,若死亡者係其直系尊親屬且年
滿70歲則可減除115,500元。
三、死亡者未遺有配偶、亦未被列報扶養者,則應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
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且就死亡人的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
的義務。而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應分別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佔全年日數之比
例,換算減除。例如某甲在95年4月20日死亡,未遺有配偶亦未被列報扶養但有所得,則
其免稅額為23,205元(77,000元乘以365分之110),標準扣除額為13,863元﹙46,000元乘以
365分之110﹚。【#251】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黃慧蓉 聯絡電話:3302058轉2876
發佈日期(起) 96.03.22
發佈類別 綜合所得稅
--
希望自己能夠不輸給任何人
但也祈禱一股和自己平分秋色的力量
--
※ 引述《thinkstraw (一直微笑)》之銘言: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
: 其當年度之所得稅應如何申報納稅?
A 無配偶居住於境內 (亦未被申報扶養)
適用所得稅法 第十七條之ㄧ (免稅額&扣除額須經換算)
第七十一條之ㄧ前段
(死亡或離境時結算申報之換算減除)
個人於年度進行中因死亡或離境,依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
算申報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應分別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
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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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離境之結算申報)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本法規定應
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
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之規定辦
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後略)
B 有配偶居住於境內 或 被申報扶養
適用所得稅法 第七十一條之ㄧ但書 (與配偶合併申報)
(死亡離境之結算申報)
(前略)。但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
仍應由其配偶依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與 A 不同之處在於: 免稅額及扣除額可用整年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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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摘錄高雄市國稅局網頁
http://www.ntak.gov.tw/SNewsDetail.aspx?ID=4359
發佈單位 服務科
主題
納稅義務人或被扶養親屬於年度中死亡,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發佈內容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其配偶於95年度中死
亡,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免稅額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如下: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於年度中死亡,應依實際情形按下列方式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一、死亡者遺有配偶者,應由其配偶依法於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合併辦理申報,其免稅額
仍可按全額77,000元減除,若年滿70歲則可減除115,500元。
二、死亡者被列報為扶養親屬者,應由列報扶養死亡者之納稅義務人依法於年度結算申
報期間合併辦理申報,其免稅額仍可按全額77,000元減除,若死亡者係其直系尊親屬且年
滿70歲則可減除115,500元。
三、死亡者未遺有配偶、亦未被列報扶養者,則應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
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且就死亡人的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
的義務。而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應分別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佔全年日數之比
例,換算減除。例如某甲在95年4月20日死亡,未遺有配偶亦未被列報扶養但有所得,則
其免稅額為23,205元(77,000元乘以365分之110),標準扣除額為13,863元﹙46,000元乘以
365分之110﹚。【#251】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黃慧蓉 聯絡電話:3302058轉2876
發佈日期(起) 96.03.22
發佈類別 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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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自己能夠不輸給任何人
但也祈禱一股和自己平分秋色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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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
All Comments

By Regina
at 2007-10-21T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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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hn
at 2007-10-22T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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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ydia
at 2007-10-25T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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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mian
at 2007-10-29T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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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7-10-20T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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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nna
at 2007-10-19T21:19
at 2007-10-19T21:19
Re: 請問逃漏稅...

By Andy
at 2007-10-15T20:10
at 2007-10-15T20:10
急問..個人綜合所得稅 繳錯稅捐處!!!

By Mason
at 2007-10-14T21:24
at 2007-10-14T21:24
急問..個人綜合所得稅 繳錯稅捐處!!!

By Agnes
at 2007-10-13T21:10
at 2007-10-13T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