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捐贈總額,個人不超過20%,
營利事業不超過10%,可列為綜合所得之扣除額。
想問:1.如果超過,是否只能在規定內為扣除呢???會不會有罰則呢??
2.有捐款,但沒有申報,如被查到是否有罪責呢??
3.如有捐款,但無申報,國稅局可否查得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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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不超過10%,可列為綜合所得之扣除額。
想問:1.如果超過,是否只能在規定內為扣除呢???會不會有罰則呢??
2.有捐款,但沒有申報,如被查到是否有罪責呢??
3.如有捐款,但無申報,國稅局可否查得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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